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吳梅 竇權宏):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批准,本市於日前調整了普通住房標準,該標準將於7月1日起正式執行。
據瞭解,今後凡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標準的住房爲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
(二)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房成交單價符合以下條件:
1、坐落於和平區的,低於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2、坐落於河西區的,低於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3、坐落於南開區的,低於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4、坐落於其他區縣的,低於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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