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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被告被押往看守所
新聞背景
2004年11月28日,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65.91萬元。礦難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影響。
2005年1月27日,銅川礦務局決定免去劉雙明陳家山煤礦礦長職務、鄭富民副礦長職務、王有軍副礦長兼總工程師職務。
-庭審現場
兩被告向法庭遞交悔過書
“不管法院如何宣判,懺悔將伴我度過下半生。”昨日,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原礦長劉雙明、原副礦長兼總工程師王有軍在“11·28”特大礦難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在耀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劉雙明、王有軍在法庭上均表示懺悔,並向法庭遞交了“悔過”書。
儘管耀州區法院在該院大門口提前公告了公開審理王有軍、劉雙明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但由於獲知消息的人很少,昨天的庭審現場除了幾位被告家屬外,幾乎沒有遇難礦工家屬及羣衆旁聽。
在法庭上,第一被告王有軍、第二被告劉雙明情緒一直比較穩定。上午的庭審結束時,在被帶出法庭的一剎那,二人扭頭看望旁聽席上的家屬時,眼神充滿了憂鬱。
在談到“11·28”事故時,兩人都表示“心裏很悲痛,願意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庭審結束時,劉雙明、王有軍宣讀了他們的“悔過”書。劉雙明稱:“11·28礦難讓上百家庭陰陽兩隔,我對不起組織,對不起166位礦工兄弟,對不起他們的家屬。如果時間可以倒流,我願用自己的一切阻止這次事故的發生。不管法院如何宣判,懺悔將伴我度過下半生。”
今年38歲、研究生學歷的王有軍也表示,願意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昨日的庭審未當庭宣判,審判長稱,經合議庭合議後將擇日宣判。
-被告辯解
超能力生產是因上面定任務
法庭上,公訴方列舉了劉雙明、王有軍等人的口供、有關人員的筆錄及國務院事故調查組“11·28”瓦斯爆炸事故技術鑑定報告、國家監察部“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等證據。劉雙明、王有軍對絕大部分證據沒有異議。
據悉,2001年,陳家山煤礦覈定的年生產能力爲150萬噸,但“11·28”事故發生時,該礦已經完成220多萬噸生產任務。對於公訴方指控的“陳家山煤礦長期超能力生產”,劉雙明辯稱,陳家山礦之所以超能力生產,是上面定的任務,他個人無法決定。他的辯護人進一步辯稱,超能力生產不是導致“11·28”礦難的直接原因,而且經過長期改造,到2004年,陳家山煤礦實際年生產能力已經達到260萬噸左右,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王有軍辯稱,2004年11月23日、24日陳家山發生兩次火情後,作爲總工程師,他及時制定了滅火措施。恢復生產是礦上滅火後開會研究作出的決定,不是他一人所能決定的,不是冒險生產。他的辯護人進一步辯稱,“11·28”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違章放炮引起,與2004年11月23日、24日的起火沒有直接關係,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檢方指控
兩被告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耀州區檢察院指控,2004年11月23日,陳家山煤礦415工作面上隅角因工人放炮作業引起瓦斯爆燃,礦上組織直接滅火後於11月24日中午415工作面又發生明火,同樣採取措施直接滅火併制定了有關措施。11月28日上午7時許,井下工人在415工作面下隅角靠採空區側進行強制放頂,違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致使井下當班工人166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165.91萬元。
被告人王有軍身爲副礦長、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管理,作爲防滅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對2004年11月23日、24日415工作面滅火後,在隱患沒有徹底消除的情況下,參與研究決定恢復生產,冒險生產作業,造成事故擴大、死亡人數增多。對415工作面通過1號聯絡巷時沒有安排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工作嚴重失職。在11月23日發生火災後,沒有組織認真研究進一步加強瓦斯抽放的措施,致使抽放量和抽出率都沒有明顯提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被告人劉雙明,身爲陳家山礦礦長,負責該礦全礦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礦井長期嚴重超能力生產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作爲防滅火指揮部總指揮,在2004年11月23日、24日415工作面滅火後,雖然研究制定了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但在措施沒有落實到位、隱患沒有徹底消除的情況下,組織研究決定恢復生產,冒險生產作業,導致事故的擴大,死亡人數增多,工作嚴重失職。對415工作面通過1號聯絡巷時沒有安排相關部門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對28日綜採隊在下隅角違章放炮強制放頂引發事故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耀州區檢察院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二人提起公訴。
-新聞鏈接
“11·28”礦難處理情況
國務院公佈的“11·28”礦難處理結果爲:公安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2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人員1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6人,給予其他15名責任人員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給予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礦長劉雙明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給予銅川礦務局局長安繼栓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陝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沈浩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陝西省原副省長鞏德順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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