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機關在突發事件過程中濫用權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如何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不受到侵害?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起草者之一,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今天對人們普遍關心的這一問題進行了解讀。
他說,保護公民權利是任何一項立法都必須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也不例外。我們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情況越緊急、情況越複雜,越要注意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這部法律的第一使命是規範和約束政府的行爲,草案從頭到尾都是按照這樣的主題來展開的。
第一,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手段來加以處理。這些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時,才能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來採取措施。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在採取有關措施的過程當中,要遵循比例原則。就是政府採取措施的過程中,如果有多種手段可選擇,則要選擇一種對老百姓的利益損害最小,最有利於保護老百姓權益的措施,若不如此,則屬於違法。
第三,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中,依法徵用或者徵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突發事件應對結束以後,要根據情況,制定優惠的政策扶持突發事件發生地發展經濟、恢復生產,要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有關救助、補償、撫育、安置、心理干預等善後措施,儘快地恢復人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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