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3日表示,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有關對媒體的處罰規定只有在違反規定擅自發布不實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適用,這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
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近來一些媒體對上述條款所持有的爭議,汪永清說,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危害大、影響面廣,如果傳遞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發佈虛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他說:“因此,草案在確保政府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信息,併爲新聞媒體做好服務工作的前提下,規定了對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報道進行管理。這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客觀要求。本意是爲了防止因個別新聞媒體編髮沒有根據的信息和傳言或者報道虛假情況,誤導社會公衆,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汪永清表示,“這一規定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
他同時指出,政府統一、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會公衆全面、準確瞭解突發事件信息的重要環節。“我們經反覆研究認爲,政府掌握的突發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強突發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責任在政府。”
針對實踐中有的政府不按規定報送、通報、公佈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甚至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問題,草案規定,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刑法修正案(六)還對有這些行爲的人員規定了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汪永清說:“如果媒體在採訪中確實發現政府有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問題,那媒體可以揭發。”
事實上,在中國經歷“非典”打擊後,中國政府非常重視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目前各部委和許多地方政府部門都建立起了新聞發言人和定期新聞發佈制度。各級政府領導如果蓄意隱瞞重大疫情等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將受到嚴厲查處。目前,禽流感、礦難、爆炸、空難等重大突發事件都會比較及時見於報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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