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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進行“聽取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說明草案的議案的說明”、“聽取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的議案的說明”等議程。
一些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6日分組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時表示,對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建議草案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26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委員們表示,依據憲法制定一部規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共同行爲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以及法律責任規範,都寫得比較明確,建議通過審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使這部法律對提高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危機應對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發揮作用。
也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意見。王維城委員認爲,草案根據突發事件的大小不同,明確了不同級別政府的責任,有利於各級行政機關進一步提高危機意識。草案第6章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列了7項,其中第2項是“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草案所列行爲造成的後果是很嚴重的,但規定的處分太輕。建議加上一句,“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許智宏委員、郭樹言委員也認爲,草案第55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僅給予行政處分是不夠的,對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的,實際上已觸犯刑律,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郭樹言委員舉例說,有些煤礦爆炸事故中,礦主隱瞞事故或瞞報傷亡人數,把大事故報成小事故,責任人畏罪潛逃的事件時有發生。他認爲,對這類情況就應當按刑法處理,僅用行政處罰是不夠的,建議對草案進一步修改。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認爲,草案關於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和發佈方面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許多委員提出,草案第57條“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虛假情況的”,不夠準確,應明確是什麼部門作出的“規定”以及“規定”的具體內容。
徐永清委員建議,草案應對武警部隊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要求寫得更明確一些,以更有利於武警部隊增強責任感,更好地做好處置突發事件的各項工作。
新聞背景:媒體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信息至少罰5萬元
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對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作出規定。
草案明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的;未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從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未按規定製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
草案還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但是,發佈有關信息不利於應急處置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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