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3日下午3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以下爲實錄:
[華清]:
今天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先生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和大家進行交流,並回答各位的問題。特別說明一下,今天的吹風會媒體可以報道,現在請汪永清做一個簡要的介紹。
[汪永清]: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下午好!
很高興有機會在這裏同大家見面,就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交流。藉此機會,我代表國務院法制辦對新聞界朋友們關心、報道這部法律草案表示感謝,並歡迎大家在這部法律頒佈以後繼續給予關注。
作爲草案的一名起草者,我想借這個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這個草案的背景和主要的內容。
[汪永清]:
大家知道,中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頻繁發生,給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制度,提高全社會的危機意識,明確政府、企業、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提高政府依法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是當前中國法制建設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
[汪永清]:
爲了解決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存在的應對責任主體不夠明確,應急響應機制不夠統一、靈敏、協調,信息發佈不夠及時、準確、透明,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制度、機制不夠完善、措施不夠得力等突出問題,草案對應急管理體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內容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其中,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和透明度問題是草案着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社會各界、包括新聞界朋友們高度關注的問題。對這個問題,媒體已經作了大量的報道。可能是因爲我們解釋不夠,與朋友們溝通不夠,我對朋友們最近幾天來發布的一些稿子,做了認真的研讀,可能由於我們工作做得不夠,有一些報道對草案的規定解讀得不夠準確,甚至還有一些誤解。所以,今天有這個機會,再給各位朋友們,把草案條文的本意再作一個溝通,以更好地宣傳、報道這個草案。
[汪永清]:
草案第45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時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起草工作中,我們規定這兩個條款,主要有三點考慮:
[汪永清]:
一,政府統一、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會公衆全面、準確瞭解突發事件信息,增強危機意識,協助和監督政府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的重要環節。我們經反覆研究認爲,政府掌握的突發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強突發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責任在政府,關鍵是要強化政府在這方面的義務,促使政府及時準確發佈信息,爲新聞媒體報道突發事件信息做好服務、提供方便。
[汪永清]:
針對實踐當中有的政府不按規定報送、通報、公佈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甚至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問題,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及時公佈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和命令;宣佈進入預警期後要向社會發布與公衆有關的信息;應急處置階段要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我想在這裏特別強調的是,政府違反了這些規定,剛纔我念的規定,當然,不僅限於這些規定,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我想請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注意,我們在法律當中,很少規定這麼具體的法律責任的,這裏直接規定要撤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還對有這樣一些行爲的政府工作人員規定了最高可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爲了督促政府及時向社會包括新聞媒體提供統一、準時、準確的突發事件的信息,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成爲一個真正的責任政府、透明的政府。
[汪永清]: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危害大、影響面廣,如果我們傳遞的信息不夠真實、不準確或者發佈了虛假的信息,就可能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草案在確保政府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信息,併爲新聞媒體做好服務工作的前提下,規定了對突發事件信息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前提是政府要真實、準確、及時地發佈信息。要在爲新聞媒體報道突發事件提供方便和服務的前提下,對有關的報道進行管理,我們考慮這是應對突發事件的一個客觀要求。本意是爲了防止因個別新聞媒體編髮沒有根據的信息或者傳言或者報道虛假情況,誤導社會公衆,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汪永清]:
我想,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報道突發事件信息,既是新聞媒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基本的新聞職業道德。至於草案規定對個別不負責任的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不實信息、報道虛假情況給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請朋友們注意,這個規定是有前提的,前提是隻有在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不是像有些媒體說的,媒體今後報道突發事件就要受處罰,也不像一些媒體說的違反規定報道就處罰。不是這樣的,是必須情節嚴重,或者有嚴重後果纔有處罰。因此,這個規定不僅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道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而且有利於提高有關信息報道的準確性和權威性,使新聞媒體都能夠成爲負責任的媒體。
[汪永清]:
三,我國現行一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某一些種類的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報道已經作了規定。比如,《防震減災法》第16條規定,地震的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佈。任何單位包括新聞媒體,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於短期地震預報或者臨震預報的意見,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20條規定,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準確發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佈重大動物疫情。《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32條規定,新聞單位應當根據抗震減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向公衆發佈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我們說違反規定,是指違反頒佈的規定,因此,新聞媒體不得違反諸如我上面所說的一些規定,擅自去發佈突發事件的信息。
[汪永清]:
在這裏,我想補充一點。據我們瞭解,對突發事件信息報道的管理問題,國外一些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澳大利亞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就明確規定,政府有履行應對突發事件職責所必需的一切權力,包括對新聞媒體報道進行管理的權力。英國剛剛公佈的《國內緊急情況法》,也授權政府制定緊急法規,規定其認爲出於預防、控制或者緩解突發事件所必需的任何條款。爲了處置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法國、俄羅斯、土耳其等國家有關的法律授權政府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對媒體的報道採取限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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