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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記者]:
我想問一下,如果一個媒體在沒有獲得批准,沒有獲得上面同意的前提下做了一個報道,是百分之百的真實的,還會違背相關的規定嗎?如果這樣的話,爲什麼需要這樣的規定?因爲你剛纔講這是針對虛假的信息,爲什麼正確的信息會受到處罰和限制?另外,這個法規也是針對羣體性事件嗎?比如騷亂等等。將來政府有關部門也有責任及時準確地報道相關的真實信息嗎?
[汪永清]:
首先我準確地告訴這位記者,新聞媒體報道的東西是真實的,沒有人再以這個理由去處罰你,問題在於真實與否。不是每個人的報道都是真實的。作爲法律,就是要防止不真實的東西發生。如果最後的結果證明你這個就是真實的,就沒有造成後果,怎麼罰呢?不會的。這是我想講的第一點。
[汪永清]:
我手上有個別媒體報道突發事件不怎麼真實的例子,這都是後來發現的。這些記者朋友在開始報道的時候,他絕對認爲他報道的是真實的。實際上由於缺少必要的程序,他沒有找到有關的部門覈實,報出去了,結果造成不真實的情況。至於剛剛談到的第二個問題,我想我開始時已經講到,這部法律包括四類突發事件:第一類是自然災害,第二是事故災難,第三是公共衛生事件,第四類是社會安全事件。在這樣的突發事件中,都要求政府必須真實、準確、及時地向社會發布信息。不發佈信息,適用於我剛纔講的處分。
[香港《明報》記者]:
負責執行這條法律的是履行統一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就是所在地的政府,它確定這個記者的報道是否不實或者是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是情節嚴重,由所在地的政府來執行。如果這個政府一方面瞞報或者發佈不實的信息,然後它又執行處罰記者的責任,您覺得這個法律對記者是公平的嗎?
[汪永清]:
這個問題提得好。我認爲這個問題應該這樣看,因爲記者朋友沒有這個稿子,稿子原文講的履行統一職責的人民政府,首先自己應該履行義務。什麼義務呢,就是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發佈信息。在這個前提下,就是說我已經給了你信息,而且是真實、全面、準確的信息,我要對你管理,我要對人民負責,不要瞎報道,這是基本的前提。條文的原文是這樣寫的,這位朋友的漢語不錯,知道漢語的邏輯結構。我念一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時、及時地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它進行管理”,用的是“並”。也就是說,它的資格來源於什麼?來源於它先發布消息,而且這個消息是準確、真實、及時的,這是它取得資格的一個法律條件。
[汪永清]:
第二,如果政府就是不發佈信息,或者它發佈的信息不及時、不準確,我就鼓勵你揭發它。如果你揭發它,它要處罰你,這裏我講一點法律知識,我國的行政處罰大概和香港地區以及新加坡的體制不一樣,我國政府的行政處罰不是最終的決定,也就是說,它罰了你的款不是馬上交的,你有意見可以到法院告它去。如果它很不講理,自己不去發佈消息,還處罰你,你就到法院告它,我國1989年就出臺了《行政訴訟法》。
[法新社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爲什麼中國政府覺得一定要有這種法律?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在外國採訪有什麼錯誤,一個媒體可以登一個認錯的信息,如果沒有很明確的認錯,採訪對象可以打官司,經過民間法律追究責任?第二,真假有時候是很難確定的。在採訪過程中,記者只可以依靠他的採訪對象,比如說採訪對象A說這樣,B卻說成那樣。有時候政府也是採訪對象,他們說話不一定準確。在採訪過程中,記者往往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爲什麼要受到處罰?特別是我們不是故意的,爲什麼要受到這樣的懲罰?如果權力在政府手上,記者往往被批評爲是錯誤的?
[汪永清]: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爲什麼草案對新聞媒體有這麼一句話的規定,有幾個考慮:
第一,突發事件發生後,我請朋友們注意,什麼是“突發事件”,本法規定是嚴重的事件,不是說一個汽車撞了兩個人,這不屬於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發生後,全社會,包括媒體,第一要務是要控制事態的發展,減少事態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在這個前提下,新聞媒體對這種事件的報道錯了,不是常態下對一個特定的人,或者是特定的組織,名譽權或者財產權的損害,損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
[汪永清]:
第二,這些年,我們在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一方面絕大部分的媒體和記者朋友爲突發事件的報道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做了很大的貢獻,這是全社會都有目共睹的。但是,在這個地方我告訴各位朋友,確實有極個別的記者朋友很不負責任地報道虛假的、甚至捏造的事實。你可以到網上去查,已經處理過的有很多事情。我們國家一切都在發展過程當中,包括新聞媒體也在發展過程當中,有一些記者,爲了搶消息,確實做了一些我們認爲、常人也認爲不應該做的事情。
[汪永清]:
第三,我國的法律制度大體分兩套體系:一套是司法機關執行法律體制,一套是行政執法體制。一般把對輕微的違法行爲的處罰交給政府,而不像國外,我瞭解好象法國也不這樣,不像美國、英國這樣,包括新加坡,把所有的行爲都交由法院裁判。在我國,情節輕微的由行政機關來執行。在知識產權執法領域當中,外國也開始加大行政執法的力度,我們在這裏規定的是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來處罰的,這是我們國家立法的一個現狀和特點。所以,對有這樣一種違法行爲的,我們在法律當中一定要有所交代,如果沒有交代,這個法律就不完善、就不完備。
[汪永清]:
第二個問題,關於真假的問題,我贊成您的觀點,真假是相對的。而且我們這條規定,不是簡單地處理假新聞,而必須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我還是反覆強調這一點。我編了一個假新聞,一不小心或者疏忽大意,沒有傷害到誰、沒有影響到誰?根據法律規定不能進行處罰,這是我想強調的第一點。
第二,請記者朋友一定要注意,我前面講的限制詞“違反規定擅自”發佈什麼信息或者是發佈虛假信息。前面爲什麼要加這麼多的限制詞,懂中文的朋友都瞭解,“擅自”本身就是你沒有權限的事你自己自作主張,這就是“擅自”。我們還不放心,在前面加上一個限制詞“違反規定擅自”,沒有“違反規定”的“擅自”還不處罰。所以,因這種管理可能產生的誤解已經壓到最低。可以看看我們所有的法律,有“擅自”裏面沒有限制的,只要“擅自”就處罰。爲了防止執行中的任意性,我們有一個“違反規定”。什麼是“違反規定”,就是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什麼讓你做,什麼不讓你做,都清楚。
[《中國日報》記者]:
汪主任,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當中賦予了政府必要的處置權利,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機關濫用權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換句話說,如何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謝謝!
[汪永清]: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也是從2003年開始起草這部法律始終一以貫之、高度關注、小心翼翼的一個問題。保護公民權利是任何一項立法都必須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對法》也不例外。我們有一個基本的認識,情況越緊急、情況越複雜,越要注意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這部法律,如果朋友們認真去解讀,它的第一使命是規範和約束政府的行爲。可以說,這個條文從頭到尾都是按照這樣的主題來展開的。我很坦率地告訴各位朋友,這個思想如此明確、如此一以貫之,能夠最終寫入到法律當中,這是中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進步。
[汪永清]:
我舉草案當中的四件事:
第一,突發事件發生後,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手段來加以處理。這些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才能依照這個法來採取措施,而不是一上來就先用這個法律規定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在採取有關措施的過程當中,要遵循比例原則。這個比例原則簡單來講,就是政府採取措施的過程中,如果有多種手段可選擇,要選擇一種對老百姓的利益損害最小,最有利於保護老百姓權益的措施,它如果不這樣做,它就違法。
[汪永清]:
第三,“在突發事件當中,依法徵用或者徵收老百姓的財產,事後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突發事件應對結束以後,要根據情況,制定優惠的政策扶持突發事件發生地發展經濟、恢復生產,要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有關救助、補償、撫育、安置、心理干預等善後措施,儘快地恢復人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
[汪永清]:
因時間關係,會就開到這裏。
我想再說兩句話,第一,朋友們在會後對這部法律還有什麼要了解的,我歡迎大家隨時和我們聯繫。第二,我再次重申今天下午講的核心的意思,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不僅不能沒有我們的新聞媒體,而且還要充分地發揮新聞媒體所特有的作用,來幫助監督我們的政府履行職責。這一點,我們作爲這部法律的起草者,這個認識,這樣一種自覺性,是一以貫之的。所以,我想,這部法律頒佈以後,只會更好地爲你們報道突發事件信息提供方便、提供條件,而不是相反。新聞媒體、記者朋友同其他羣體一樣,裏面也有一些人不守規矩,就像開車,有的出事故,有的不出。就像生產經營者,有的就很好,有的就生產假冒僞劣產品,我們所針對的是要給出一個指向,對那些不負責任、情節嚴重的,在這部法律頒佈以後是要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你認真地對待自己的職業,你們可以大膽地行使記者的權利,對政府進行監督,對我們的突發事件的應對提出建議。作爲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員,我們也誠懇地希望各位朋友一如既往地對我們的工作,尤其是對突發事件的報道工作給予關心、支持,加大你們的力度。謝謝大家!
[華清]:
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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