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東麗區法院宣判了一起商業賄賂犯罪案件。本市某高爾夫俱樂部一位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好處費的工程部經理因犯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被處以刑罰,相關行賄方一併獲刑。此前,這名經理曾有過兩次職務侵佔行爲,此次被一併處罰。據瞭解,本案是天津市曝光的第一起商業賄賂犯罪案件。
33歲的被告人程某原系本市一家高爾夫俱樂部工程部的經理。2004年11月至12月間,程某負責監督該俱樂部地熱利用工程和供暖外網工程。在工程調試驗收期間,程某利用自身職務便利,分兩次收取了施工方某地熱供水工程公司工程部經理李某給付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萬元,並用其中的1.6萬元購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
2003年10月,該高爾夫俱樂部安裝中央空調期間,程某通過他人介紹,與在某冷卻塔公司駐津辦事處的業務經理周某相識。10月8日,程某利用職務便利與周某簽訂合同:以29萬元的價格購買其公司的HDCT—400—5方型橫流低噪音阻熱殼冷卻塔一臺。在10月9日、30日,當程某所在高爾夫俱樂部分兩次將貨款付清後,他又在辦公室收取了周某給付的好處費2萬元。
2003年12月,程某再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組裝電控櫃的業務交託給本市一電泵廠的廠長任某,此後由任某委託一電器設備廠廠長張某具體組裝。在工程過程中,任、張二人商定在實際工程款項基礎上虛開數額。工程完工結算時,程某指使任某、張某在實際工程款基礎上虛開1.6萬元,後由張某提出現金。三人將其中部分款項用於吃喝揮霍,其餘額交由任某支配。案發後,任某退繳了贓款1.6萬元。
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後,法院判決被告人程某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職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判決被告人任某犯職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職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判決被告人周某犯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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