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05年3月,南通兒童福利院因兩名剛剛發育的智障女孩“經期麻煩”遂將其送往醫院切掉子宮。涉及此事的醫院院長、醫生表示此種事情早已有之,並堅持認爲他們“在做一項公益事業”。
殘聯有關人士對此事件表示十分震驚和氣憤,認爲做法不僅傷害了智障少女的身體,而且侵犯了她們的正當權利。
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4人有期徒刑和管制
今日下午兩時許,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南通市社會福利院子宮切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原南通兒童福利院副院長陳曉燕、院長繆開榮、主刀醫生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婦產科醫生王晨毅和蘇韻華等四名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曉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其餘三名被告人管制六個月。
法院認爲,被告人繆開榮、陳曉燕在對兩名精神發育遲滯(重度)女孩富院、通曉霜行使監護人職責過程中,爲降低監護難度,由被告人陳曉燕提議,並經被告人繆開榮決定切除兩被害人子宮;被告人蘇韻華在被告人陳曉燕與其聯繫後,夥同被告人王晨毅,在無手術指徵的情況下對兩被害人施行子宮次全切除術,致兩被害人構成重傷,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權,四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繆開榮、陳曉燕、王晨毅、蘇韻華犯故意傷害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
四被告人的辯護人依據辯護意見均建議或要求法院對四名被告人作出無罪判決,但鑑於辯護人的該建議或要求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法院均不予採納。法院在判決書中花了很長的篇幅一一對辯護人的意見作了迴應,詳細闡述了不採納辯護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法院還認定,案發後四名被告人都分別向主管單位或工作單位彙報了子宮切除事件,都能及時到公安機關並交代對富院、通曉霜兩名女孩的子宮次全切除的犯罪事實,均屬自首。因此,對四被告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又鑑於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一般,主觀惡性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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