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庭遇到前所未有的接待高峯,立案大廳接待人數逾700人,欲立案的市民要排隊等候數小時。立案大廳外有人隨行就市,以10元一張的價格兜售排隊號,生意紅火。朝陽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還是法院第一次發現號販子。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是普通民事案件審判庭,包括書記員在內的工作人員有28名,每年受理案件3000多件,佔全院案件的三分之一。民一庭每位法官平均每天要開3至4個庭。不少法官經常利用週末時間寫法律文書,因爲平時實在沒空。
據調查,過去優秀法官的年結案量大概在200件到300件,現在一些普通法官的辦案數量都達到了這個數目。這種情況所造成的更大危害是審判質量的下降,有的法庭就發生過書記員審案的情況,判決書的筆誤也呈上升勢頭。
法官的職業特點有“五高”:職業風險高、工作負荷高、辦案難度高、工作壓力高、羣衆對法官的要求高。這是全國法院法官面臨的不可迴避的問題。結案率、發回改判率和當事人信訪上訪率,如同懸在法官頭上的3把刀。
法官的職責是嚴格依法公正判案,但是現在,一些法官已經承擔了警官的部分功能。在哪個法院、哪個法庭判的案子,以後當事人出事了,這個法院、這個法庭還要擔責。
以前,法官只要注意原則問題就行了,現在,哪一個細枝末節注意不到,都可能引出麻煩。
有的當事人老是懷疑法官和另一方當事人有關係,一旦案子判得不合自己的心意,“黑鍋”便一股腦地扣在法官頭上。
一位法官說:“法官隊伍裏確實有害羣之馬,有人‘吃了被告吃原告’,但不是所有法官都是貪污犯,大多數人還是好的。”
有專家指出,正是因爲目前不少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甚至根本就是空白,才使基層法官們左右爲難,才使某些害羣之馬有了可乘之機。
以1991年頒佈的民事訴訟法爲例,現在針對此法的司法解釋已達320個了。有關人士稱,原因就是法律太原則,操作性不強。這就造成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較大,也就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執行環境不佳撲空是常事
時間:2006年6月28日
人物:蘭勇
年齡:40歲
職務: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小組執行長
10時整記者如約來到蘭勇的辦公室,蘭勇及其執行小組成員———執行員李軍、書記員馬勇正忙着整理執行卷宗和打印相關的法律文書。按照天山區法院的規定,10時10分(與東部時差兩個多小時,相當於東部8時許)法院開始對外辦公。
利用這不到10分鐘的時間,蘭勇和李軍、馬勇一起簡要商量了一下今天的工作安排計劃。執行小組的日程滿滿當當,既有每週例行的銀行查詢、還有送達執行裁定書、去被執行單位、個人家中執行等內容。蘭勇說,這只是例行的,要執行的案子多着呢。
10時10分第一個來到蘭勇辦公室的當事人叫王海龍,他是一起委託合同糾紛訴訟案的原告,兩級法院均判決他勝訴,案子轉到了天山區法院執行局。
王海龍是第一次到執行局找執行法官瞭解執行情況。蘭勇和書記員馬勇一起,給王海龍做了首日詢問執行筆錄,詳細詢問了被執行人的詳細地址以及是否掌握被執行人有無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等基本情況。王海龍提供了被執行單位的一個銀行賬號,蘭勇叮囑馬勇記錄在案,並表示很快會向被執行人下達執行裁定書。
此間,辦公桌上的電話響個不停,大都是當事人詢問案件執行進展情況,蘭勇一一答覆。
10時40分按照原定計劃,執行小組外出進行執行調查。
蘭勇從法院車庫開出了兩天前纔給執行小組配備的一輛執行臨時用車。今天上午的任務是去烏魯木齊市的各大銀行,查詢一些被執行單位和個人是否在這些銀行設立賬戶及賬戶餘額。
幾乎每個星期,蘭勇都要在各大銀行循環查詢一次,儘管大多數的情況都是無功而返。
10時50分執行小組到達中國農業銀行新疆分行,已經有兩名蘭勇熟識的其他法院的執行法官在辦理相關查詢事項。
在覈實了身份、提交相關司法手續後,銀行告知兩天後來取查詢結果。隨後,執行小組趕往其他國有銀行和商業銀行查詢點。在最後一家銀行辦完查詢手續時,銀行大屏幕上顯示的時間已是13時25分。
記者統計了一下,一上午執行小組去了9家銀行,只有一家即時查詢並提供了查詢結果,其他銀行的查詢結果需要兩至三天的時間才能提供。
蘭勇說:“如果各家銀行和法院執行部門建立聯網系統,實現資源共享,由法院指定專人經銀行授權,可以不出法院就能查詢就好了。
13時30分大家的肚子都咕咕叫了,蘭勇說:“我請客,就吃拌麪吧。”等飯的間隙,蘭勇和他的同伴商量,利用中午時間,去幾個當事人家中碰碰運氣。
14時執行小組前往烏市北門附近的一家被執行人住所。蘭勇曾多次與這個被執行人電話聯繫,對方都拒接,執行卷中所留的住址也不夠詳盡。今天,申請執行人稱知道被執行人的住址,願意帶執行小組前往。
在申請執行人的帶領下,執行小組找到被執行人住所。但被執行人不在家中,其家人稱,被執行人去外地出差,一週內回烏市。蘭勇請他通知被執行人,回到烏市後馬上到法院主動履行執行義務,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
從這裏出來,執行小組又去了另一個被執行單位。
15時50分眼看着到了下午上班時間,執行小組前往烏市黃河路某集團公司總部,執行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
在該集團辦公樓前,蘭勇指着停在旁邊的一輛高級轎車對記者說:“這車就是董事長的專車,人應該在辦公室。”
大廳保安在得知執行小組的身份後,卻十分肯定地說:“董事長剛剛出去。”
“他坐的車不就停在樓下,人能到哪裏去?”
“車是駕駛員開過來的。”
“我要看看他到底在不在辦公室!”蘭勇一步跨進了電梯。
不出蘭勇所料,這位董事長被執行小組堵了個正着。
接下來,自然是一番正面交鋒。在蘭勇向這位董事長指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以及法院將可能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後,董事長立即服軟,表示願意配合儘快執結此案。
經過一番商議後,董事長拿出了一個短時間內執結該案的方案,蘭勇等予以認可。
儘管在這裏耗了近兩個小時,蘭勇還是覺得“沒白來”。
19時執行小組又分別來到位於烏市青年路和新民路的兩家被執行單位,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以及被執行人財產申報通知。
然而無論蘭勇等人如何勸說,其中一家被執行單位的負責人自始至終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蘭勇最後決定留置送達。
19時30分已到了下班時間,執行小組準備返回法院時,蘭勇的電話再次響起。
“執行局通知晚上加班,去兩個‘老賴’家裏強制執行。”蘭勇對兩個下屬說。像這樣晚上加班,每星期都有一兩次。
20時執行小組趕回法院,就晚上的執行行動進行了安排部署,考慮到晚上的具體情況,法院的法警隊派出兩名法警配合執行小組的執行活動。行動時間定在了晚上的21時10分。
開完準備會已經到了20時30分,晚飯自然是來不及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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