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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性交易
“還有很多矛盾點和疑點需要調查和澄清,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嫖沒嫖的問題,二是打沒打的問題。”劉立所在單位的紀檢處長馬寶才說,他是聯合調查組的成員。
“嫖沒嫖”,這是最關鍵的問題。嫖娼事實是所有案件定性的基石,一旦推翻,帶來
的連鎖反應顯而易見。
如果嫖娼事實不存在,那麼李麗和店老闆夫妻的罪案顯然都成了冤案。沒有嫖娼卻承認,民警的辦案過程將肯定遭到質疑。甚至將被加上“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等詞語。
警方認定的事實說,當天晚上22點左右,劉立在足療店裏開始接受性服務。他給李麗的百元大鈔正是嫖資。傳喚證並顯示,劉立和李麗到達南站派出所的時間是22時15分。但派出所到鑫鑫足療店的車程大約5分鐘。按照警方的說法,這意味着劉立在足療店只呆了大約10分鐘。
2006年12月23日晚上,這十分鐘內,劉立到底在鑫鑫足療店裏接受了什麼服務?
按照他在當晚22點50分開始做的口供筆錄顯示:“那個小姐就給我做足療,做按摩,做完按摩。那個小姐又問我做不做大活(性交易的江湖切口),我就同意了。”價格是100元。
李麗的第一份口供則說,當時劉立一進門,兩人就達成了性交易。“那個男的自己就把褲子脫了,脫到一半,我也把褲子脫到一半。……我們就發生了關係。……沒戴避孕套。……做了大約十多分鐘。”
但按照劉立上級部門調查的說法,認定劉立嫖娼,“不合常規”,在醉酒後、在當時情形下存在體力、時間、氛圍、環境條件等“九個不夠”。
足療店老闆宮雙林夫婦也都否定了自己店裏提供性服務的說法。他們說,這都是“屈打成招”的結果。他們有正規的中醫按摩資格證。店裏的服務員也接受過他們的指導,提供的都是正規服務。最高的收費,也不過68元。劉立那天只做了頭療。
關於百元大鈔是嫖資的說法,也被劉、李兩人否定。他們說,劉立做的是足療,收費20元。劉掏出百元大鈔,是因爲身上沒有零錢。
打沒打
另一個爭議的焦點是有無刑訊逼供。
劉立、李麗和店主夫婦都說,他們被帶到派出所後,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訊逼供和誘供。但警方並不認爲存在此類問題。截至發稿時,三名辦案民警也仍在崗位上繼續工作。
劉立在接受採訪時,捋起褲管指指點點講述了他被帶到派出所後的遭遇。50歲的劉立,看上去比他的實際年齡要蒼老許多。
“我到派出所以後就亮明身份了。但他們不信。”劉立說,“因爲我沒帶工作證。還說我是盲流。”
“辦案民警還一腳把我踹到屋裏,膝蓋都磕破了,現在還有傷疤。還打嘴巴子,踢我屁股和腰,都踢青了。 ”
而他所說的“傷”已無法看清。
“簽字那份筆錄怎麼來的呢?姓薛的警察一個人做的。他說,我寫你打架、罵人,應付一下領導,要不然不好放你走。他寫好後讓我簽字,我要先看一下。他說簽完字再看。我簽完了字,摁了手印,他拿着訊問筆錄就跑了。我追出來要看,被他一把推倒,然後他把筆錄交給了姓楊的警察。”
而李麗的說法就更爲嚴重:“到派出所後,他們就逼我說,讓我承認賣淫。我說,大哥,我真沒做,讓我說啥呢。”
“那個姓張的就抓起我的頭髮,一直拖到後邊倉庫。兩個辦案人員一人站一邊狠狠地踢我,踢我後腰。 ”
“他們還用了很多辦法折磨我,讓我承認,不承認就繼續往我身上澆涼水(當時是寒冬)。一個黑瘦的高個夾着個包走進來說,那個男的都承認了……我說他承認我也沒有做那事。他又說你承認罰點錢就放掉你。我說我從農村來沒有錢。他說那男人有錢,給你拿罰款。”
“後來他們說那男的同意了,我也就承認了。”
“簽字的時候,我就給他們跪下了,我說,大哥,你可一定要說話算話啊。他們說,肯定算數,否則,出門遭車撞,燈滅人滅。”
劉立和宮雙林夫婦都證實了李捱打的事,他們說在派出所一直就聽到李麗“媽呀哎呀的聲音”。“我兩次被警察帶着上廁所,第一次看到了一個警察在拽她的頭髮。第二次看到了她披了個軍被,凍得直哆嗦。”劉立說。
最新的消息是,聯合調查組已找到李麗同監號、同一天進拘留所、同一天進收容所的兩個人也證明她進監號時,身上帶傷。現在“不是四個人說,而是有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證明她被打過。”
宮雙林、張秀華也表示,他們的供述是在辦案人員誘騙的情況下說的。
6月7日,瀋陽市公安局正式受理了李麗對和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處罰和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複議申請。
在6月30日下午2時許,瀋陽市公安局就該案首次召開復議調查會。這次調查會的申請人爲鑫鑫足療店女服務被申請人爲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瀋陽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傅羣主持了調查會。
被申請人認爲,“我局查處賣淫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其認爲事實清楚的證據有:100元人民幣、宮雙林的當場查問筆錄、宮雙林的親筆供詞、劉立和李麗在2005年12月23日的詢問筆錄和親筆供述、現場勘驗筆錄;在程序上,有受案登記表、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收容教育審批表、決定書,包括兩個收容教育和行政處罰的告知筆錄、送達文書、執行通知書、沒收清單、罰沒審批表、介紹信。“這些證據,基本都是證明我們認定的賣淫嫖娼的事實。”
對於申請人代理律師殷曉鈞提出的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前後矛盾問題,被申請人認爲,細節不一致正好證明沒有刑訊逼供。
對於殷曉鈞提出的當事人詢問筆錄上有後來添加的痕跡問題,被申請人認爲:“我們公安機關現場辦案非常緊張,在當時情況下,我們能要求他們像律師、法官一樣按邏輯順序把所有的東西一一陳列出來嗎?”
但複議調查會沒有得出結論。
詭譎的“羅生門”
其他疑點仍然存在。
2006年3月17日,加蓋南站派出所公章並註明承辦人爲張某、薛某的一份《情況說明》說,之所以發生這麼多事,“嫖客當時喝酒不交待自己的真實身份,態度極其不好”,“於凌晨才交待自己的真實身份”。
劉立在派出所的第一份筆錄顯示,在當晚23點13分結束的審訊中,他交代了自己的職務和身份。
“不亮證的是他們。”劉立說,他一到派出所就表明了身份,而幾個便衣警察卻根本連證也沒亮就衝了進來。
“後來他們踢我,又把我往對面街上的小白車拉。就是普通的車。我一看,這啥呀。我就撕扯起來了。我還罵他們黑社會。到派出所才知道是公安,才亮明身份。”劉立說,他雖然喝了不少,但對這些事記憶清晰,絕不會出錯。
但與當時喝得醉醺醺的劉立相比,滴酒未沾的李麗說法則與此截然相反。據李麗講,“他們一進來,一個男的就亮身份了。我想我也沒幹那事啊,行得正怕什麼。就跟他們去了。後來他們說,你們交點罰款。我說我一農村來的,哪有錢交啊。”
“他們說行,讓那個幹部交。人家是副廳級幹部,有錢。”
“黑瘦的高個出去大概七八分鐘就回來了。他拿着一疊筆錄說,你看。人家幹部都認了,答應給你出罰款,你就認了吧。”
各方各執一詞,各有道理,事實真相究竟如何,這是一個很難得出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