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賣淫嫖娼案,一波三折,撲朔迷離,出現了5個不同的版本,極富戲劇性。難道僅僅是因爲案中被派出所認定的嫖娼者是副廳級幹部的緣故嗎?如果嫌疑人的身份不是副廳級幹部,事情又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發展脈絡?
雖然案子到目前爲止還沒有定論,但抓捕、訊問、起訴、判刑以及後來給調查組出具《情況說明》的整個事件過程,已經將基層派出所的執法原生態和盤托出。
4月18日18時,微風夾裹着一絲涼意,將輕紗般的夜色鋪展到瀋陽市城區的每一個角落。道路兩旁,店面和居民樓的燈也漸次亮了起來。這時,坐落在八經街78號樓底層的鑫鑫足底美容保健店(以下簡稱“鑫鑫足療店”)內,昏黃的燈光也開始活躍起來。
4個月前的2005年12月23日晚,在這間狹小的足療店裏,發生了一起耐人尋味的賣淫嫖娼案。
在這起案件中,被瀋陽南站派出所認定的嫖娼者劉立(化名)是瀋陽某機關副廳級幹部。正是因爲這位副廳級幹部的特殊身份,該案引起遼寧省、瀋陽市紀委等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已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日前,劉立也已聘請律師,準備起訴南站派出所。
另外3名涉案人分別是鑫鑫足療店服務員李麗(化名)、鑫鑫足療店店主宮雙林和其前妻張秀華。根據和平公安分局2005年12月29日下達的《收容教育決定書》,李麗被收容教育6個月;宮雙林和張秀華於3月6日以容留他人賣淫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各處罰金1.5萬元。
就在調查組的調查逐漸深入的時候,4月7日,拘役3個月期滿後的宮雙林和前妻張秀華,向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要求撤銷該院3月6日對其做出的容留他人賣淫罪的有罪判決。
4月9日,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李麗,也向和平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收容教育決定書,並賠償損失;13日,李麗又向瀋陽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請求確認治安拘留處罰違法,並賠償損失。
案件中涉及的4個人都大喊冤枉,使得這個看似普通的案件出現了戲劇性的變化。在接受記者分別採訪時,他們都表示:“這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冤案。”
不同版本的嫖娼案經過
2005年12月23日晚,鑫鑫足療店內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整個事情的經過是什麼樣的?記者從民警對涉案當事人的訊問筆錄、律師當事人的調查筆錄、和平公安分局和南站派出所分別給有關方面出具的三份《情況說明》中看到了5個不同版本的事件發生經過。
版本一:根據辦案民警對涉案當事人的訊問筆錄,這起賣淫嫖娼案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
2005年12月23日22時許,劉立來到鑫鑫足底美容保健店,當時,他喝了很多酒,神志恍惚。服務員李麗爲其做足療、按摩,做完足療,他倆進了裏屋,開始做“大活”(指發生性關係),劉立沒戴避孕套,做了大約10多分鐘,劉立就不做了。穿好衣服後,劉立給了李麗一張百元鈔票。就在這時,南站派出所民警張某、薛某、楊某等人將當時衣着整齊的劉立和李麗抓獲,同時將足療店法定代表人宮雙林及其前妻張秀華一併帶到派出所,並連夜進行訊問。
版本二:在律師對劉立、李麗、宮雙林和張秀華的調查筆錄中,可以看到以下訴說的事實:
2005年12月23日晚,已喝過兩頓酒的劉立到202醫院照顧住院的家屬,因爲喝醉了,親屬怕誤事,催他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劉立路過鑫鑫足療店時,想做個頭療。此時,大約22時許,劉立進屋後,被服務員領到裏邊一個房間,躺在一張牀上。當時屋裏還有兩個人,過了一小會兒,那兩個人走了,服務員爲劉立做頭療。大約10分鐘左右,劉立要走,給了服務員100元錢,讓服務員找錢。服務員拿着錢剛要去找錢,這時,民警進來了,讓他們都蹲下。隨後,劉立、李麗和宮雙林、張秀華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訊問。
版本三:2006年1月27日,和平公安分局專案大隊作出的一份《情況說明》稱:
“2005年12月23日22時許,我局南站派出所在和平區八經街一足療店內將涉嫌嫖娼人員劉立帶回審查,經查劉立當晚酒後來到足療店內,當時該人神志恍惚,並與辦案民警發生衝突,其嫖娼行爲雖不是現行抓獲(雙方當時均穿着衣服),但與女方一百元交易被當場查獲,因此認定劉立有嫖娼嫌疑。”
版本四:2006年3月3日,南站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稱:“2005年12月23日22時許,我所民警在和平區八經街一足療店內進行治安檢查時,劉立呈現出醉酒狀態,不但沒有身份證明,還不服從檢查,而且與執勤民警發生衝突。民警在現場查獲了劉給女方的100元錢(劉辯稱是給女方的按摩費),但沒有現行抓獲其嫖娼行爲。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對醉酒的人約束至酒醒。劉遂被帶回派出所進行審查。”
版本五:2006年3月17日,加蓋南站派出所公章並註明承辦人爲張某、薛某的一份《情況說明》稱:“200 5年12月23日22時許,我所在和平區八經街78號鑫鑫足療店內,抓獲一對賣淫、嫖娼違法嫌疑人,並當場在賣淫女手中繳獲賣淫贓款人民幣100元,嫖客當時喝酒不交待自己的真實身份,態度極其不好。”“經傳喚回所審查,賣淫女叫李麗,該人對自己賣淫並得到人民幣100元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經我所工作,嫖客於凌晨才交待自己的真實身份,該人叫劉立……並交待了自己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與賣淫女李麗發生了兩性關係。我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李麗行政拘留並報收容教育。”
在這幾個不同版本的事件發生過程中,細節上有很大區別。
民警對涉案當事人的訊問筆錄中顯示:開始做“大活”,而在律師當事人的調查筆錄中則顯示:服務員爲劉立做頭療;和平區公安分局專案大隊的《情況說明》中顯示:認定劉立有嫖娼嫌疑;而在南站派出所第二份《情況說明》中則顯示:賣淫女李麗……對自己賣淫並得到人民幣100元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在細節上存在差異的事件發生經過,讓這起案子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事發當晚,承辦民警張某、薛某在和平公安分局受案登記表簡要案情一欄中記載:“2005年12月23日22時許,在和平八經街鑫鑫足療店內,賣淫女李麗與嫖客劉立以人民幣一百元的價格進行賣淫、嫖娼行爲,被我現行抓獲。”傳喚證上顯示,劉立和李麗到達南站派出所的時間是22時15分。
12月24日,李麗被和平公安分局給予行政拘留15天、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的處罰。12月29日,和平公安分局又對李麗做出了“收容教育”6個月的決定。
劉立因爲身份特殊,經派出所同意,自己找人將其接回,沒有被公安機關處罰。
2005年12月31日,宮雙林和其前妻張秀華被逮捕。
2006年1月5日,和平公安分局以宮雙林、張秀華開的鑫鑫足療店內容留賣淫女李麗與嫖客劉立賣淫嫖娼被現行抓獲,涉嫌容留他人賣淫罪爲由,移送和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月23日,和平區檢察院以宮雙林和張秀華涉嫌容留賣淫罪向和平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嫖客劉立和賣淫女李麗在被告人共同經營的鑫鑫足療店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公安人員查獲,事實清楚,證據足以認定,遂於3月6日判決宮雙林和張秀華犯容留他人賣淫罪,判處拘役3個月,各處罰金1.5萬元。
涉案人員大喊冤枉
至此,李麗、劉立賣淫嫖娼和宮雙林、張秀華容留他人賣淫案似乎應該畫上句號了。但是,這幾位涉案人員卻都大喊冤枉,宮雙林及其前妻張秀華提請再審,李麗提起行政訴訟及行政複議,劉立也要狀告南站派出所,令這起案件再起波瀾。
而此時,劉立的上級主管單位有關部門經過近4個月的調查,認爲:“本案是虛構的,是一個屈打成招的假案”。
張秀華和宮雙林在接受律師調查時又透露了另外一些細節:
當時,躺在裏屋的那兩個人中其中一個是南站派出所的民警,比較年輕,體態較瘦。經和記者拍到的照片覈對,張秀華和宮雙林認定“他就是民警張某”。
張秀華告訴記者,劉立被李麗領到裏屋後,張某等兩人到了第二間按摩室繼續做足療。躺下剛剛幾分鐘,張某上衛生間,從衛生間出來後,他趴在裏屋的門往裏看。
“我當時過去拍了他一下,問他,小夥兒,你瞅啥呢?他沒吱聲,回到第二間足療室。”張秀華說。當時,和張某一起的那個人正在打電話,說要打麻將啊,過來吧,我們正在足療店裏呢。這時,又過來兩個民警,他們一起向外走,說是去打麻將。他們走後僅僅幾分鐘就又返了回來,直奔裏屋……張秀華被帶出來時發現,劉立在上車時和他們撕扯。後來,張秀華和宮雙林經過辨認,證實後來的兩位民警,就是薛某和楊某。
劉立在律師調查筆錄中講述了他被帶到派出所後的情景——
“姓張的警察一腳把我踹到屋裏,我的膝蓋磕破了,現在還有傷疤,還打嘴巴子,踢我屁股,都踢青了,還踢我腰。
“有個姓張的警察說,我們和老闆有仇,要整老闆,今天算你倒黴,我讓你說啥你就說啥,只要按我們說的做就放你走。
“有個姓薛的警察說,我看你這麼大年紀,又喝醉了酒,神志都不清,不可能嫖娼,我寫你打架、罵人,應付一下領導,要不然不好放你走。他寫好後讓我簽字,我要先看一下。他說簽完字再看。我簽完了字,摁了手印,他拿着訊問筆錄就跑了。我就拽着要看,被他一把推倒,然後他把筆錄交給了姓楊的警察。
“過了很長時間,姓薛的警察進來對我說:領導定了,你再寫幾句就放你走……你就寫嫖娼幾個字。我說根本沒那事,他們就又動手打我,我當時胃痛得難受,心臟病犯了,我向他們要速效救心丸和胃藥,他們說半夜三更上哪兒去找藥。我要喝水他們也不給,還說:你死了也是個醉鬼,你到陰間去告吧。”
劉立在4月4日寫的一封控告信中說:“我兩次被警察帶着上廁所,第一次看到了一個警察在拽女服務員(李麗)的頭髮。第二次看到了女服務員披個軍被。”
李麗在律師調查筆錄中介紹了她如何承認賣淫的經過——
“在派出所承認賣淫是後半夜3點多鐘,是從辦案人員的手錶上看到的。
“辦案人員邊打邊罵……邊抓着我的頭髮,一直拖到後邊倉庫。兩個辦案人員一人站一邊狠狠地踢我,踢我後腰。
“警察還拿電棍嚇唬我,並兩人輪班踢我,我沒哭但喊叫了。後來有一個小個子警察到衛生間拎來一燒水的鋁壺,灌滿涼水,問我你是自己脫衣服還是讓他脫,並拽我的馬夾。我只好自己脫,脫到只剩下胸罩和褲衩。我當時在地上站着,他讓我蹲在摺疊椅上,又將我的一隻手用手銬銬在椅子上。然後往我脖子和肩上澆涼水,身上都是水,我就大聲喊叫,我說沒那事。他們就一壺一壺地澆,我在倉庫裏哆嗦起來,他們就逼我承認賣淫,不承認就繼續澆。戴手錶的人進來對我說:那個男的… …都承認了……我說他承認我也沒有做那事。他又說你承認罰點錢就放你得了。我說我從農村來沒有錢。他說那男人有錢,給你拿罰款,我替你去說。(編者注:12月23日,冬至後的第二天)
“我凍得忍不住了,就說那男的給我交罰款我就承認。戴手錶的那個人說,你放心,我們辦案都是衝錢去,你承認不用你交錢,那男的替你交罰款,我們也有提成。
“我只好承認了,我實在挺不住了。他們纔給我披的襯衣,先擦的身上,然後脫下褲衩和胸罩,太溼了,他們倆當時都在場,沒回避,我沒辦法,哆嗦得受不了,怕凍死只好換上自己衣服。之後又把我領到前屋,一個巡防隊員給我找來一個被子,是綠色的,又找來一個‘小太陽’電暖氣,找來插座,一直點到上午10點多鐘。
“他們還曾經先寫一份筆錄讓我抄一份。他們讓我簽字的時候,我先給他們跪下了,他們打我時我只是喊叫沒哭,但跪下的時候我哭了。”
宮雙林、張秀華也表示,他們的供述是在辦案人員誘騙的情況下說的。
派出所所長被“雙規”
劉立在律師調查以及遞交給有關方面的控告信中,指出有兩位辦案民警分別給他留了手機號碼,說:“我們三個商量了,我們替你保密,你也不要和單位說,把我的手機(號碼)給你,過兩天我把材料交給你,但你得讓我們弟兄過得去。”“我們替你保密,剩下的事你看着辦……”
劉立回到家中後,和他的一位親屬說明了他被抓的詳細情況。“儘管我是在被威逼、引誘、欺騙的情況下籤的字,但這事要是傳出去,還是好說不好聽。”劉立告訴記者,這位親屬對他說:“找人還不如找所長呢。”這位親屬在他一個朋友的幫助下找到南站派出所所長李國義。李國義告訴這位親屬先拿3萬元。之後,劉立通過該親屬給李國義送去3萬元錢。
隨着調查組調查的深入,很快,李國義被“雙規”,其收受3萬元人民幣的事實被查清。
在和平區公安分局4月12日發出的《關於近期發生的民警違法違紀案件通報》中,通報的近期發生的6起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第一起就是“原南站派出所所長李國義收受他人錢款案件”。該通報說:“李國義的錯誤行爲已經構成違紀,此案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目前,中共瀋陽市紀委已經對李國義採取‘雙規’措施,對李國義違紀案件正在調查處理當中。”
4月20日,記者獲得一個最新消息。一位辦案民警講,抓捕李麗等4人時,除了他們3位辦案民警,還有兩個人蔘與了,他們都是李國義的朋友,都是生意人。
疑點尚需覈查
“經過調查發現,還有不少矛盾點和疑點需要調查和澄清,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嫖沒嫖的問題,二是打沒打的問題。”參與該案調查的某機關紀檢處負責人說,“至少有9個主要問題尚需覈實澄清。”
這位負責人介紹,這些主要問題是——劉立和李麗以前是否相識的說法存在矛盾;劉立是否“做大活”以及由誰提出的,材料中反映不一致;關於發生性關係的情節,劉立和李麗的供述不一致;兩人發生性關係沒戴避孕套,現場有沒有避孕套的情況應當搞清;談價時間和100元錢的用途說法不一致;包房(裏屋)用途說法不一;是否爲現行抓獲值得推敲;關於劉立和李麗是否被打以及打人後取得的口供真實性和可信度值得分析推敲;公安機關的訊問材料中有多處添加、篡改的痕跡……
“這麼多的問題和疑點,如果沒有徹底調查清楚,恐怕認定賣淫嫖娼的證據就不是確鑿充分了。”這位參與調查的某機關紀檢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因此,根據調查,我們認爲,該案是一個虛構的、屈打成招的冤案。”
李麗是否真的賣淫了?劉立是否真的嫖娼了?宮雙林和張秀華是否真的容留賣淫了?他們是否真的在辦案人員的威逼、引誘和欺騙的情況下做出自己違法和有罪的供述?該案是否真的是冤案?有太多的疑問還需要司法機關依法經過審查做出判斷,而司法機關何時依法做出公正判決,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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