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河源市原市委副書記盧建中受賄索賄162萬元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盧建中行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
盧建中,1946年3月20日出生。從1984年4月起,先後擔任過中共連平縣委副書記、縣長,河源市副市長、中共河源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等職。2004年3月19日被廣東省紀委立案調查,11月22日被逮捕,今年3月13日涉嫌受賄罪被河源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河源中院查明:1994年10月至2003年3月期間,盧建中利用其所擔任河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河源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在其主管的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4次非法收受廖某、張某、劉某等人的賄賂款人民幣99.4萬元、港幣9萬元、美金1000元;又向他人索取人民幣53萬元。據覈實,盧建中共計收受和索取他人人民幣152.4萬元、港幣9萬元、美金1000元。案發後,盧建中已退出了贓款。
法院認爲:盧建中的行爲已經構成受賄罪,鑑於其有自首和悔罪的情節,又退清贓款,法院決定對其減輕和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據悉,判後,被告人盧建中表示服判,不上訴。
新聞鏈接嫖娼遭勒索叫別人付錢
2001年,盧建中在連平縣粵連大廈嫖娼。事隔不久,盧建中收到厚厚的一個信封,拆開一看,一盤錄像帶和幾句令他心驚膽顫的話出現在他面前:“盧書記,你求官我求財!”寫信人要求盧建中於指定時間將人民幣150萬元匯到指定賬戶。事後證明,實施敲詐勒索行爲的是他的熟人周豐、周陳基(已起訴)。
爲擺平此事,盧建中即召集時任河源市交通局副局長的唐某某、河源市公路局局長的謝某某、連平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連平縣公路發展總公司副總經理的馬宏青(因作僞證被起訴)商量對策。盧建中要求謝某某支付3萬元打發賣淫女離開河源,還要求唐某某、謝某某、馬宏青幫其支付部分款項給勒索者,其中要求馬宏青幫其支付40萬元;要求唐某某幫其支付5萬元;要求謝某某幫其支付5萬元。
事情擺平了,盧建中卻由此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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