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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200返100,買300返200……購物返券這種近年新興的促銷模式,如今已成爲商家吸引消費者的一大法寶,也成了消費者衡量去哪家商場“血拼”的重要標尺。商家如此“慷慨”地返券,真的是在賠本賺吆喝嗎?這背後還掩藏着什麼玄機?這些問題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關注。
購物券不找零錢零券
今年“五一”期間,本市某商場舉辦“買300返300”促銷活動。張小姐見返券額度比平時增加了近一倍,欣喜不已,於是在該商場消費了近千元,並由此得到了3張面值300元的購物券。此後,張小姐決定用購物券買一件羽絨服,但付款時,問題卻來了。羽絨服的價格是870元,而購物券是900元,當張小姐要求收銀員找零時,卻被告知贈券不找零錢,也不找零券。張小姐氣憤地與之理論,但收銀員卻理直氣壯地拿過購物券,將背面註明不找零錢的事項指給張小姐看。但張小姐認爲購物券是現金折扣,有相當於現金的價值,應當找零。至於背面的說明屬於格式條款,且商場沒有提示,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買賣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結合上述情況,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分析指出,購物返券本身如果不涉及其他問題,如不構成賬外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爲,則是合法的。購物返券如果條件設定非常明確具體,則應當是一種要約。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商場可以設定購物券的含義和使用條件,但這種含義和使用條件應當在消費者購物時就加以明確,不能在購物後返券時再說明。因爲,有可能消費者去購物就是因爲返券的原因,如果不加說明,消費者只能按照一般的認識去理解。所以,如果在購物時沒有明確說明使用條件,就應當按照一般理解去解釋購物券的含義,不能任由商場解釋。一般的理解是購物券如果沒有全額使用,應當還能繼續使用。因此,購物券背面印上的不找零的規定,如果沒有在購物返券的促銷廣告中說明或者消費者購物時說明,不應當有法律約束力。當然,認爲購物券是現金折扣,有相當於現金的價值也不妥,這也不屬於通常的理解。
購物返券對特例商品不適用
一大型商場在進行返券促銷活動期間,在各專櫃前、鋪面內甚至電梯上都掛滿了購物返券的廣告。顧客王某由此認爲商場所有商品均參加活動。在購買了一件心儀已久的襯衣後,爲湊夠返券數,王某又購買了兩件原本不在購買計劃之內的商品。然而,在結賬時,王某卻被告知所購襯衣不參加活動,最終未能得到返券。王某因此十分氣憤。類似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目前,一些商家雖大肆宣揚商場促銷返券,但實際上有許多專櫃是不參加活動的,卻沒有充分明示。有的專櫃雖表明參加活動,但在用券問題上卻有很多限制,如只贈券不收券、只收本專櫃贈出的券等等。這種做法是否涉嫌廣告欺詐呢?
針對該問題,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郭棟介紹說,如果商家在進行返券促銷活動時作出了統一的廣告,且每個櫃檯前都掛滿了廣告,事先沒有對不參加活動或有限制條件的商品予以明示,使消費者在主觀上形成商家內的所有櫃檯都參加返券活動的錯誤認識,那麼,一旦消費者在某櫃檯使用購物券時被告知該櫃檯不參加活動,或者該櫃檯在使用購物券問題上有很多限制,就可以說商家是在利用不實的廣告宣傳來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的判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9條規定:“禁止經營者採取下列手段欺詐消費者:……以虛假的價格、廣告、說明、標準、樣品、現場演示、有獎銷售等方式誘導消費者……”所以,商家利用不實廣告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參加返券活動的行爲應屬欺詐行爲。
退貨須返還購物券或扣現金
某商場爲促銷商品打出了買200元商品送100元購物券的廣告。李女士在該商場花400元給女兒購買了一件風衣後,獲贈200元購物券,後用購物券買了一套茶具。衣服拿回家後,李女士的女兒試穿後覺得有些瘦。於是,轉天,李女士找到商場想換一件大號的,但因大號已賣完,李女士未能如願,於是李女士提出退貨。對此,商場工作人員表示,要退貨必須將用贈券購買的商品一併退回,或扣掉面值等同於購物券的現金。李女士認爲商家此舉很不公平,商場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對於消費者遇到的此類問題,何紅鋒認爲,在這種情況下,商場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購物返券既是消費者購物的條件,也是商場在解除和撤銷合同時有權一併要求撤銷的條件。此例中,購物返券與服務縮水並無關係,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場對有缺陷的商品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但如果要求退貨,就是合同法意義上的解除合同或者撤銷合同,則應當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購物券也應當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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