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商言):自2006年7月10日開始,天津市將在全市範圍內開始執行商務部頒佈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爲此,記者採訪了市商委務有關負責人。
據瞭解,爲進一步實施《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本市將推動執行以下兩個制度:
第一,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制度。主要內容爲:
1、登記原則。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2、申報程序。經營者向酒類管理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衛生許可證複印件,經商務部認可並由市商務委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領取《登記表》一式兩份;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承諾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按要求填寫完畢後,應在5日內及時報發放《登記表》的酒類流通管理機關。
3、核發程序。酒類主管部門在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及經商務部認可並由市商務委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後,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與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進行驗證和核對;對材料真實、登記信息無誤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登記手續,填制《登記證》(正副本),並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後,發放給酒類經營者;對材料不真實、登記信息有誤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酒類經營者予以明確答覆,說明不能登記備案理由、原因。《登記證》由天津市商務委員會統一編碼、統一印製,由註冊登記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發放。
4、管理要求。一是備案登記實行一點一證原則。即一個營業場所申報一個《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酒類流通管理部門登記後,向申報者發放一個《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正本、副本);二是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酒類經營者,應在60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同級酒類流通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三是各區縣酒類流通主管部門要將登記程序、登記要求、辦公地址、聯繫方式、聯繫人等予以公示,爲經營企業備案登記提供便利條件;四是酒類經營者不得僞造、變更、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登記證》和《登記表》,違反規定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27條第2款處罰;五是《登記表》上任何事項發生變動後,應在30日內到原備案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證》和《登記表》變更手續,違反規定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27條第1款處罰。
5、檔案管理。一是對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按《登記證》的編碼順序,分類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實行一證一檔。二是備案登記信息以電子錶(Excel)文件格式按《登記表》項目順序每月進行登記整理,以電子郵件方式(或網絡)實行定期逐級報送。三是各級主管部門從今年6月份起,每月5日前逐級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所轄區域內上月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
第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主要內容爲:
1、填制原則。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酒類批發實行隨附單制管理,批發酒類商品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
2、使用辦法。《隨附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爲存根,用於流通部門備查;第二聯爲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爲隨貨同行。凡出售隨附單,必須明確記載出售時間、數量、編號並進行逐筆登統計帳;要加強對《隨附單》存根進行管理,隨附單用完再購買新的隨附單要採取以舊換新方法進行管理。
3、編號規則。一是隨附單編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共12位;前四位爲區域編碼,後八位爲順序流水號;二是凡納入市級管理或在市級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號碼前四位爲1200,後八位爲流水號;三是凡在區級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號碼前四位爲區域號,後八位爲流水號。如:和平區1211,河西區1212,南開區1213,河北區1214,河東區1215,紅橋區1216,東麗區1221,津南區1222,西青區1223,北辰區1224,塘沽區1231,漢沽區1232,大港區1233,開發區1234,保稅區1235,武清區1241,寶坻區1242,靜海縣1243,寧河縣1244,薊縣1245。
4、管理要求。一是酒類批發經營者應主動開具隨附單,要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應主動索取隨附單,要一貨一單。二是《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欄內填寫酒類商品,不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隨附單》無售貨單位蓋章無效;三是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應納入酒類批發經營者範圍,依照《辦法》提供《隨附單》。四是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臺帳,不得重複使用、轉借、代開、僞造和買賣隨附單。
在啓動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和隨附單制度管理同時,加快酒類管理立法進程,協調工商、質監等部門強化酒類管理。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積極開展建立酒類管理相關制度研究,進一步規範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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