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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五次屍檢出現六次不同的死亡鑑定,被稱爲“中國網絡第一大案”,引起無數讀者關注的錯綜複雜的湖南湘潭女教師“黃靜裸死案”在湘潭雨湖區法院一審宣判,死者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決無罪。至此,距離案發時間已經3年多。
這個案件,給了我們太多的啓示。任何未參與審判過程,對案件真實情況瞭解有限的人,都不應該對法庭判決的對錯隨意發表意見。但是,透過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總結的是:法治社會,全社會都要尊重法律和法庭,學會把重要的疑難的問題交給法庭去處理;國家也應該把建設一個值得公衆尊重的司法系統擺在重要的位置。
自2003年2月24日“黃靜裸死案”發生後,無數讀者、觀衆參加了網絡、報紙、電臺、電視臺等組織的全民大審判活動,對姜俊武及其家人進行聲討;爲黃靜及其家人申冤。正如湘潭當地一位警官所言,若不是這場聲勢浩大的全民聲討,這個案件不會如此曠日持久,不會如此反反覆覆,當然也就不會給當事人(包括黃靜的家人和姜俊武及其家人)造成如此的折磨。
其實,無論法庭如何判決,民間審判的言談者如何表達,本案的結果必然涉及的根本問題只有一個:或者姜俊武有罪,或者無罪。我們現在正在建設一個法治社會,罪與非罪,需要根據能夠被證據證明的事實和法律來確定,而不是依據公衆的激情、情緒與輿論。不能說誰的聲音大,支持者衆,誰就能夠贏得審判。媒體和公衆作爲案件的局外人,所能夠接觸到的事實是有限的,對法律的瞭解同樣是有限的,不可能承擔起公正審判的任務;完成這個任務的,只能是法院設置的法庭!國家設立法院系統的目的,就是爲了在糾紛的各方當事人之間安放一箇中立的故而可能公正的裁判者,以制度的力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媒體和公衆當然有監督法律實施的權利,這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必然要求。但是,媒體和公衆卻不能代替法庭,超越法律。在法國大革命時期,中國的“文革”時期,都發生過踢開法庭,公衆審判的事情,結果如何呢?法庭審判是理性的,需要依靠證據判斷事實,需要依據法律確定相關懲罰標準,需要一個職業的專業化程度高的能夠發現事實、熟悉法律並能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處理案件的忠於職守的法官隊伍。
黃靜已經去了,案件也已經有了一審判決的結果。即使爲了告慰逝者,我們也應該冷靜地反思:我們出於善良的願望,積極參與到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給有關部門施加壓力,我們又有多少事實依據?我們應該學會對自己的言論、自己發表的他人的言論承擔起責任。老百姓是很善良的,善良的心也容易被煽情的言論和場面所激動,但審判必須是理性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法律和制度;在案件的處理上,必須尊重法庭。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一個人人自由、安全的公正和諧的社會。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尊重法庭,就是尊重法律。
誠然,我們的社會中存在不少違法的審判、歪曲事實的司法鑑定的現象,但這不應該成爲不尊重法庭的理由。我們不能在潑髒水時把小孩也丟出去,而是應該在宏觀制度建設上推動國家的司法改革,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機構;在微觀案件處理上尊重法庭的審理活動和判決,並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監督,特別是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對待冤假錯案,在證據確鑿並符合程序的條件下,依法予以督促糾正;對於製造冤假錯案者,依法呼籲予以嚴懲。
爲了死者,更是爲了生者,我們都需要學會在制度的構架內處理和解決我們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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