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收到電子郵件:黃靜案將於本月10日在湘潭一審宣判,黃靜之母黃淑華誠邀各位媒體朋友親臨採訪並持續關注。
從2004年12月8日惟一一次開庭到現在,黃靜案一審已經大大超期,等待過於漫長也過於令人揣測,但恐怕將揭曉的判決,無論對哪一方來說,都配不上他們所受的煎熬。
“當然是無罪。難道你認爲還有什麼別的可能嗎?”有人這樣對我說。
哦。其實,我對這個判決的預期不強,這個結果並不讓我吃驚。只是有點點納罕,一個還未宣佈的判決已經如此公開,另外,“當然”這個修飾是錯的——怎麼可能自信到有這種一手掌握的感覺呢?
我的無所預期,首先出自對中國法律機關的不完全信任;其次是在我看來此案原告(公訴人)已經自居下風:罪名無力(強姦中止,按規定犯罪中止可能免除處罰,以此起訴顯示公訴方對結果並無多高期待),證據漫漶,尤其是五份相互矛盾的鑑定書。再其次,我自己都說不清,按照我對現有法律的理解,姜是該有罪還是無罪。
無論如何,這是一個考驗執法司法能力的案子,一個從公安局、檢察院到法院一路傳下去的燙手山芋。前兩者過手時表現都很差,法院馬上就要藉助它的權威,從外在的尷尬和內在的焦躁中解脫出來了:不管你們怎麼說,就這麼着了!我好像聽到法官這樣的心聲。
還會有二審,還可以有申訴……程序沒走完,理論上不是結束。但說“當然”的人又說:“你知道不會再變了。”
是的,我可以同意,已經沒什麼翻案的可能,雖然死者家屬及其支持者有繼續努力的權力。但如何理解這個判決仍是問題!另外,在判決之外,在通過主流媒體的報道瞭解結果之外還有什麼?黃靜已死,也許黃靜案也可以說已死,但她和它留下的精神遺產,是應該不限於主流媒體的報道地被討論和繼承的。
判決意味着什麼
在關於黃靜案的爭議中,我看到一種傾向,姑且稱之爲“法律崇拜”吧。這種從對無法治的憤恨中生長出來的崇拜,在一些人身上已經過度到了昧於法律的實質的程度。這些人在潛意識裏把法律和正義合而爲一,認爲法律就是應該最高信奉和依傍的終極裁判,是個人思想和公共輿論的指南和終點站,刻薄點說,在這些人那裏,法律就是無神論的上帝,不信則有罪,道德(無理取鬧)和知識(不懂法)的罪。
就黃靜案就是:已經判無罪了,到此爲止了。
但法律其實是什麼?在中國很受推崇的波斯納說:“最好還是(把法律)描述成我們成爲法官的這樣一些有從業執照的業內人士的活動,其職業範圍只受到外部邊界相當鬆散的職業禮節和道德共識的限制。”還有人說:“法只是法官的一個判決。”用我的話說:法律只是一些被賦予了強制力的規則,這些規則由統治意志出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實用目的而制定,但正因此卻要刻意標榜其神聖性即道義的權威,實際上其總是自我否定和修正的事實完全可以證明它並不凌越現實而只是現實中被建構的一部分,更由於法律的執行權總是歸於少數人,在具體的案件中是一個兩個三五個人,讓法律的實行更是主觀有限加主觀有限。儘管自畫爲蒙着眼布的正義女神,但那也只表示法律自認有義務趨近正義,但正義和法律其實是兩回事。
真正的正義應該出於真相,但真相一旦過去就永遠不可再知了。儘管有證據和程序正義護駕,法律真相也不等於事實真相,而另一方面,每個人都有權有能力去參與對正義的建設,追尋他所認爲的真相——在這方面,一個完全不懂法的人和一個莊嚴的法庭是完全平等的。
不必然等於真相、不必然等於正義的判決,只有一個必然的意義:決定被告是或否會受到公權力的多大懲罰。無罪判決則是:證據不足,不能動用公權對被告實施懲罰。
所以,就黃靜案,無罪判決只是說明:由於現有法律和這些法官認爲證據不足,因此姜俊武罪名不能成立,法律不能懲罰他。
至於姜俊武是否真的致死了黃靜?這個不可復原的真相,除了黃靜和姜俊武,還是沒人知道。或者說,每個人還是可以繼續堅持他所相信的真相,這種堅持不受法律的管轄,也沒有理由因判決而放棄。
——一個例子:美國黑人明星辛普森在殺妻案中由於警方證據瑕疵被判無罪,但事後民意調查顯示有99%的受調查者堅持認爲他是謀殺犯。
一個母親的權利
這個判決很可能會增加黃靜之母黃淑華及其支持者的壓力,在這之前關於她們已經越界的指責一直很多,今後估計會更加理直氣壯。
兩個問題:黃淑華及其支持者的觀點是否離真相太遠;以及她們是否已經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權力。
第一個問題還是那個回答:每個人都可以信奉他心中的真相。敢於和能夠發展出能力,在既有體制之外去追尋真相以及相互幫助的人至今還是太少,僅在起點上這種行動就是在增進整個社會的正義。她們追尋真相的過程也具體地貢獻了社會,比如對約會強姦問題的揭示,比如對刑事司法鑑定修正的促進,比如觸動了對其他同類疑案的發掘。
就黃淑華來說,她的母親身份應該讓她得到人間最多的理解。紀錄片《天堂花園》最令人震撼的情節之一是:黃淑華對着浸泡在防腐液裏的屍體喃喃,忍心離去,停屍房鐵門關處,畫面上倏然浮起的竟是黃靜生前的身影:一身紅衣,歡快舞蹈。生死陰陽,至黑的睽隔,令觀者也心悸不能平,何況是肉身承受的母親。另外一個情節是:上訪中的黃淑華打開黃靜的解剖圖冊,平靜地一一指點那堆血肉上的這裏那裏,一位觀者說,同爲母親,她不能想象要經過多大的摧殘,才鍛煉出這樣近乎冷酷的毅力。對一個有這樣遭遇的母親,勸解“放下”、“看開”、“相信法律”未免太輕浮,要求她在封閉的法律程序之外保持沉默,把女兒的死上交給一些理論上就不可信任的權力者太冷酷。敬重則來自對她擁有的權力的認同:作爲死者家屬,她有權指認她心中的疑犯、尋求一切可能的法律救濟和輿論對法律的監督。
關於第二個問題:黃靜之死既是刑事案件,也是社會事件,後一個性質決定了,和法律處置並行,它註定要被談論、被評價、被每個人做出自己的判斷。不管是死者家屬、其支持者還是媒體,要求她們在法律判決之前三噤其口是不可能的,這些聲音,即使是聲討,也不必然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在這裏要澄清的是“疑罪從無”原則的規範範圍:去年5月《天堂花園》在北京私人播放,一些觀者強烈質疑該片明顯傾向死者家屬,多次提出應該“疑罪從無”,其實是這些人自己不理解什麼是疑罪從無。疑罪從無的具體含義是“有罪無罪不能確定時,應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它所規範的只是刑事判決,即使在民事判決中也不適用,在刑事案件中其規範的也只是判決這一個環節,偵查起訴都談不上什麼疑罪從無,要求與公權力無關的個人意見“疑罪從無”更不可能,也不現實。
對黃靜案的判決不是對黃淑華的判決——即使黃靜不是受害者,她也是受害者,在受害者的權利下,她沒有做錯什麼。
黃淑華讓人看到一個普通母親在最大哀痛的激勵下能成就多大的能量,但她的哀痛本身是無可挽救的,艱難求告儘管讓她成長但也可能給她造成進一步的傷害,在後一點上她和所有的上訪維權者同命。2005年12月在昆明,大陸、臺灣、香港的和平婦女相聚,人人都有讓人敬佩感動的故事,在最後一天的聯歡上,黃淑華也唱了一首歌,她說:這是我三年來第一次唱歌,這是我三年來第一次笑。——在判決無罪的時候,如何救濟黃淑華的心理?這是我最關心也最感困惑的。
《天堂花園》結尾於一審閉庭之後,黃淑華倒在別人的懷抱里長時間放聲哀哭,呼喚黃靜。就這個場景,我曾經嚮導演提出應該把握展示悲情的尺度。宣判後黃淑華想必又將處在記者的包圍中,我又想提醒那些筆、話筒和攝像機:請理解一個母親,用你的尺度去保護她的尊嚴吧,這不是倫理底線,這是能讓人世好一點的人心。
向正義儘量靠近
黃靜案曾經是繼孫志剛案之後的又一個網絡憤怒源,同時也有人一直質疑網絡意見僭越了裁斷,2004年年底開庭時被告律師曾經專門提出“要排除網絡輿論的影響”,到2006年,經過其他一些事件之後,“網絡暴民”已經成了一個專有名詞,再結合無罪判決看當年的輿論,被告方該慶幸吧,黃淑華的同情者是否該感到虛無呢?
沒有黃靜之死通過網絡流傳,被同情,以及黃淑華因此得到的支持,黃靜案肯定不會走到今天,這就是網絡對黃靜案的最大貢獻,就像黃淑華努力的價值不由結果決定一樣,這個貢獻的價值也不在結果而在過程,儘可能多地讓沉默者說話,被壓制的被看見,每個人都儘可能地爲他所信的正義向公權力討要權利,用衆聲喧譁逼迫向正義的儘量靠近——這在今天的中國多珍貴,簡直是一筆財富。如果所有的公權力動用都能受到這樣嚴格的批評監督,甚至更嚴格的,那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會提高重要的質量,爲此簡直每個人都應該對黃靜說謝謝。
如果網絡輿論指向的是權力機關,那它無論聲勢多大也成不了問題。這些機關的義務就是在輿論監督下有準則地行事,如果做不到只能說明其職業能力太差,在中國如果真的因爲強求穩定而怕了民意,那是這個體制因爲自己心虛而對下顢頇,實際上是一種內部統治術,不該民意買單。
判決不是謎底揭曉,猜中了沒什麼驕傲,相反該警惕和權力者同在的道義危險,對後者,不是已經有太多經驗夠讓人決定永遠打問號?而曾經向權力者主張過權利的人們則不需要自解,那是意義自足的行動。
在拿破崙死後一百多年,人們才知道他是死於砒霜中毒——又舉這個例子不是爲了暗示什麼,只是,總之,“真正的宣判”,誰知道那是什麼。
最後,想起了在1960年被獨裁者暗殺的多米尼加米拉貝爾三姐妹,如今,她們在每個反對對婦女的暴力日受到全世界的紀念。在中國,如果要選擇一個自己的反對對婦女暴力日,不應該忘記黃靜之死。
今日第二封電子郵件:“很多年後,人們依然可以重新思考這個案子,也思考這個時代。”(作者:呂頻 女權主義者 女性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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