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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爲了給女兒洗訴冤情,誰願意讓法醫在我孩子的身體上5次動刀;誰會像我們一樣借債10多萬元,從湘潭、長沙到廣州、北京、上海,四處奔波……”談及女兒案中的司法鑑定,黃靜的母親黃淑華憤怒之情難以抑制。
黃淑華說,女兒黃靜去年2月24日上午被人發現死於任教的小學宿舍後,她要求立案,但被告知是民事案件,如果要做鑑定,所有費用自付。“我說行,只要能爲女兒搞清楚死因,花多少錢不重要,借錢都行!”結論出來了,是“死於心臟病”,說屍體可以火化了。黃淑華和丈夫不信,但又不懂法醫學知識,只好請教其他專家。“其他專家”說,“即使有這樣的病也不會死人!”這完全推翻了原先的鑑定,黃淑華夫婦又有了希望。
隨後,黃淑華在互聯網上發文爲女兒黃靜鳴冤叫屈,引發了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關注。她說,湘潭不能鑑定就去省城,好不容易盼來了第2次鑑定,但法醫仍然認爲黃靜“死於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與呼吸衰竭”。這意味着,女兒還是病死的。“我們全家、親友都說不可能,孩子從來沒有心肺系統疾病!證據都在那裏,傷痕也在,怎麼就沒人重視!”
黃稱,她們接着四處奔走。第三次鑑定,結論已有所轉變,已排除黃靜因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我問專家,爲什麼錯誤的證據和結論也能被採用。他們回答,這沒有辦法管,只能依據蓋章有效的東西。”
南京醫科大學對湘潭市、湖南省公安廳的三份鑑定書做了書證審查,認爲黃靜死於心臟病和肺梗死的理由不充分,提出黃靜屬非正常死亡。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鑑定書,得出的結論與前3次鑑定截然不同。該鑑定認爲,從現有材料觀察,未見風溼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肺梗死的病理改變。這就是說,黃靜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證據。
因4次屍體檢驗結果存在分歧,黃靜的死因未能明朗。後來傳來司法部法醫鑑定中心的專家將來作鑑定的消息,卻因爲黃靜的屍體器官標本被焚燒而終止。
2004年7月,受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邀請,來自北京、上海等地的7名法醫技術科研鑑定中心的專家趕赴湘潭,對黃靜進行屍檢,作第5次司法鑑定。最終結論是: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上,因姜俊武(黃靜案中有涉案嫌疑的男子)採用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這次鑑定結果是最詳實也最接近事實的。”黃靜母親黃淑華的代理律師吳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據他所知,該案離奇般的鑑定過程國內罕見。
五次屍檢,六次死亡鑑定,爲何每次的鑑定結果都不盡相同?究其原因,“多頭鑑定”的管理體制實爲禍首。
吳革認爲,“當個人、或者個人的親友生命、健康遭受非法侵害時,需要公安機關及時公正偵破。但公安機關既主管案件、立案偵查,也主管司法鑑定。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明顯的錯判尚有審判監督的渠道,而對於一張司法鑑定,卻往往沒有糾正的辦法。”吳革說,這正是黃靜案之所以疑難重重的原因,也是黃靜案的一個重大意義,即促進司法機制的相關改革。
“更多的時候,法醫鑑定的結論對於一個人的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黃靜經歷了5次屍檢,每一次的結果都不相同。這事實上也不能完全說是某一個人的錯誤,而是體制的原因。”
他認爲,以往,有的複雜案件的鑑定一旦開始,就如同走入一個司法怪圈,來回往復是常有的事。“自偵自鑑”、“多頭鑑定”的體制往往影響正確的定罪量刑,導致司法不公。缺乏獨立、公正的司法鑑定,不僅損害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國家權威;也使得利用司法腐敗以牟利者的責任難以追究。因此,將司法鑑定機構剝離、獨立出來也就有着極其重要的理由,這也是民衆熱切關注黃靜案的真正原因。(記者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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