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得白白胖胖的姜俊武臉色沉重,面對記者的採訪還稍微有些靦腆。他向記者詳細回憶了案發前晚的經過。
當天晚上,姜俊武要去參加同學的生日聚會,當時黃靜因爲要去做家教並沒有準備參加。當黃靜家教結束後,給姜俊武打電話要求一起吃晚飯,但姜因爲參加聚會抽不開身,於是在晚上7點半左右去接黃靜一起參加了同學的生日聚會,並一起吃了晚飯。晚上10點多鐘,
姜的母親打來電話要求姜回家,因爲姜的手機突然沒電了,姜的母親就給黃靜打了電話。黃靜在電話中稱,大家玩得比較高興,可能會比較晚,讓姜俊武到她的住處過夜。等到聚會結束,兩人就一起去了黃靜的住處。
對於在黃靜房間裏發生的事情,姜俊武不願意再說,“這關係到案件的審理不便向外透露”。
在採訪過程中,姜向記者強調了他和黃靜的親密戀人關係:“我們一向關係很好,非常親密。我很疼她,不可能強姦她。我們一起去海南旅遊過,玩得特別高興,我們一起拍過很多照片;而且我們還一起在長沙過情人節,我送了她一雙鞋子,我們相處得很好。”
姜向記者展示了他與黃靜在海南旅遊時拍的合影。姜還稱,黃靜曾在他家住過10多晚,當時他們沒有同房,而是姜睡客廳,黃靜睡在他的牀上。姜還向記者透露,他與黃靜之間幾乎沒有吵過架,更沒有鬧到要分手的地步。唯一有一次,就是黃靜的媽媽生病住院了,黃要求姜到她家陪她,但姜有事沒有答應,兩人因此鬧了一點矛盾,但最後也和好了。
最後,姜大喊自己冤枉:“我真的冤枉啊!我從來沒有想到我會被拘留200多天。”
姜俊武的父親向記者出示了衆多證據,其中包括簽字處寫有黃靜家屬名字的收據,家門被貼“大字報”的照片等物證,以證明黃靜死後,其家屬曾向他們提出金錢要求,並多次在他家鬧事。
姜俊武的父親:“我沒有送禮,沒有找領導”
姜父介紹,事件發生後,黃靜家屬曾以安葬費等名義,要求他們支付數百至上萬元不等費用。黃靜家屬還以在大門上貼標語、放鞭炮等方式對他們進行攻擊。姜俊武父親提供的照片顯示,在他家的大門上貼滿了白紙黑字標語,寫有“奠”、“姜家不得好死”等字樣,姜父說,這樣的行爲損害了他們全家人的名譽,給他們造成了心理壓力。
姜父還否認了網絡上流傳的關於他給法醫、公安局長送禮的傳言,並再次解釋,自己並不認識湖南省公安廳的領導。
姜父表示,本案給他的家庭帶來了不小的壓力,有一段時間,他的手機號碼被公佈,每天都收到幾十條漫罵的信息,一接電話,也傳來罵聲。
姜俊武的一名好朋友也說,網絡給自己的生活帶來“麻煩”,“案發後有些人對我態度改變了,因爲網上流傳着姜俊武和朋友輪姦黃靜的傳言”。
姜俊武的母親則對記者講了許多往事,以表示黃靜與姜俊武的感情很好。
姜俊武代理律師:“爲姜辯護使我揹負罵名”
“黃靜案”後,成戊平和其同事晏軍成爲姜俊武的辯護律師。成戊平說:“最開始時,我們認爲這只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沒有想到這個案件竟然這麼複雜。”在近2年的辯護過程中,成戊平和其同事晏軍備感艱辛:“時間拖了這麼久,我們只收了姜俊武2000元的辯護費,後來他的家人爲感激我們曾想送紅包,但被我們謝絕了。”
更讓成戊平感到鬱悶的是,自從他作爲姜俊武的辯護律師的身份在網絡上被公佈後,他就遭到了網友的一片漫罵。當成戊平面對這些漫罵時,他稱:自己沒有難過,而是感到悲哀。“一個律師因爲他的辯護技巧差而被指責,可以理解;而我卻是因爲所持的立場而被指責!”成戊平表達了自己心中的不滿:“我是一名律師,我理當爲我的辯護人姜俊武進行辯護,這是我的職業道德。”
同時,作爲一個律師,他又對現行的鑑定體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黃靜的屍檢前後進行了5次之多,這裏面有湖南省公安廳的鑑定報告,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的報告,到底法院應該採信哪份鑑定報告,這沒有法律說明。目前公安、法院等機關都有鑑定部門,而且相互獨立、沒有級別劃分,出現了鑑定分歧也沒有一個機構來裁定誰是誰非,更沒有法律規定最終應該採信誰的鑑定報告。
成戊平的這種觀點與黃靜家屬的代理律師吳革的觀點不約而同。吳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稱:自己免費爲黃靜家屬提供法律援助也是希望通過對這起典型案件來促進相關法律的改革。
律師如何爲姜俊武辯護
訊問記錄不合法不客觀現有證據無法給姜定罪
昨日,成戊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我們給姜俊武作了無罪辯護,但我們幾乎是沒有證據的,我們所使用的證據只有控方的。”
“黃靜案”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當地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強姦(中止)罪,檢察院當庭出示了兩份當地公安機關對姜俊武訊問記錄。成戊平稱:“這兩份記錄非常重要,是唯一的被告人供述。當地公安機關對姜俊武的第一次刑事訊問時間是2003年6月17日,而姜俊武在這次口供記錄上簽字的時間是6月18日;第二次的刑事訊問時間是2003年6月19日,姜俊武的簽字時間卻是6月20日,而且這份訊問記錄上沒有偵察人員的簽名。”因爲公安機關的訊問時間與被告人簽字的時間不同和訊問記錄上沒有偵察員的簽字,成戊平指出這兩份訊問記錄就不能作爲對被告人姜俊武定罪的依據。
成戊平介紹說,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缺失一性就不能成爲定罪證據。而檢察院所出示的證據,沒有偵察員簽字就使證據缺乏了合法性;被告人姜俊武的簽字時間和訊問時間不同就使證據缺乏了客觀性。
原告律師不能越權進行刑事訴訟
“黃靜案”庭審當天,黃靜家屬代理律師的當庭陳述認爲:被告人姜俊武的犯罪行爲符合強姦未遂形態;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的強姦行爲所致,而且鑑定結論也表明黃靜不是病死,而是他人致死,是因被告人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被告人對黃靜的死亡負有間接故意的責任,被告人構成強姦(未遂)並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罪,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昨日,成戊平對黃靜家屬代理律師的當庭陳述表示不屑:“姜俊武到底犯有什麼罪行,這需要由檢察機關進行指控的。黃靜家屬代理律師沒有權力去對姜俊武的犯罪類型進行陳述。他可以提起的只是民事訴訟,他不能越權進行刑事訴訟。因爲他的陳訴已經超出了他的訴訟範圍,所以我們就沒有必要與他辯論。”
針對黃靜家屬代理律師提出的214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成戊平稱:“我們給姜俊武作的無罪辯護,對民事賠償我們就更不用與他辯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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