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注目的湖南湘潭女教師黃靜裸死案,近日在湘潭市雨湖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讓我們再次看見了正義的曙光。據報道,被告的辯護律師在辯護詞最後一段寫道:“衆所周知,本案受了輿論尤其是互聯網的極大影響,我們請求人民法院排除外界影響,堅持司法獨立,公正司法”。(12月8日《新京報》)
其實,用不着兩位辯護律師提醒,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已經對新聞輿論擺出了“排斥”的姿態。雖然黃靜案早已成爲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公共事件,但主審法院依然採取了不公開審理的方式,將全國新聞媒體與關注此案的普通公衆一概拒之門外。
顯而易見,黃靜案被告的辯護律師(或者也包括此案的主審法院)正欲以“審判獨立”的理由拒絕輿論,尤其是網絡輿論對此案的關注和監督;他們將審判獨立與輿論監督完全對立起來,試圖將黃靜案的審理置於輿論監督的範圍之外。
在當前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審判獨立與輿論監督遠不是水火不相容。
審判獨立是指審判權由審判機關獨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機關與個人的干涉;其本意在於保證法官擺脫一切外部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僅僅依據法律與內心的理性,研判各類案件事實並最終做出公正的判決——這裏的假設前提是:法官必須既是熟知法律條文、深入體會法律精神的智者,又是擁有完全理性、沒有不良私慾的聖徒;否則,司法權極可能成爲法官手中掌控的驕橫權杖。但法官並非人人都是智者與聖徒,輿論監督的目的,恰恰在於制約那些在知識與良知方面有所欠缺的法官,使司法審判更爲公正。
審判獨立首先蘊涵着審判行爲不受其他權力干擾的內涵。在現實中法官獨立依法判案的最大幹擾因素不是公衆輿論,而是來自上級法院或其他公權機關的權力;無論黃靜案還是其他曠日持久的訴訟案件,我們時常看到來歷不明的權力決定着司法機關的一舉一動,使法官不得不承擔沉重的壓力。對審判活動實施輿論監督,意味着那些干擾司法獨立的公共權力遭受了公民權利的抵抗,意味着那些爲捍衛法律尊嚴而戰的法官們獲得了有力支持(至少爲他們分擔了些許壓力),這有助於法官作出公正的判決。
雖然主流法學理論認爲,司法與輿論監督之間必須保留相當距離。但我國司法實踐中一個不容抹殺的事實是:審判獨立與輿論監督相互依存而非相互排斥,輿論監督往往是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的強大推動力。以黃靜案爲例,如果沒有中央電視臺等各大新聞媒體的連續報道,如果沒有無數網民的持續關注,在經歷了5次屍檢、6次鑑定之後,我們幾乎很難有希望再次看見正義的曙光。
因此,無論黃靜案被告的辯護律師還是主審法院,都不應該以審判獨立爲名拒絕輿論監督。雖然此案的判決最終必須由法官獨立依法做出,但與此案審理相關的信息必須公諸陽光下,接受公衆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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