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6·16”滅門搶劫案透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從今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將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這不僅拷問法官的基本素質,同樣會拷問律師的職業操守。今年3月31日午時,釀造內蒙古“6·16”滅門搶劫慘案的3名兇手,隨着法警射出的正義子彈結束了他們罪惡的人生。這槍聲,本該在一年前響起,但是,由於罪犯的辯護律師提供僞證、干擾司法,對3名殺人惡魔的死刑令在執行前十幾小時被叫停。3名罪犯因此多活了一年。
被害的一家6口人的棺木停放在院中 驚天大案:全家六口人慘遭滅門搶劫
2002年6月16日晚上,內蒙古自治區鄂倫春自治旗諾敏鎮臥羅迪村村長黃書忠一家6口在家中慘遭殺害,遇害者包括黃書忠夫婦、黃的三個兒子和幼女。劫匪在將6人殺害後,搶劫了6萬餘元逃離現場。
接到報案,內蒙古警方調集了自治區警界所有的刑偵專家和數百警力,對案發前曾在臥羅迪村一帶居住過、打過工的可疑人員展開了拉網式排查。經過一年多的不懈努力,終於在2003年9月將嫌疑人——黑龍江省克山縣人王久海、劉鳳春、田永先後抓獲。
3被告人歸案後,供述了整個作案過程及許多細節,後經警方覈實,都被一一印證。一切證據都證實王久海、劉鳳春、田永就是“6·16”慘案的製造者。
證據確鑿。2005年,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定王久海、劉鳳春、田永3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致多人死亡,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應予嚴懲,依法對3名被告人判處死刑。
罪犯王久海
罪犯劉鳳春
罪犯田永
死刑令一波三折殺人惡魔終伏法
然而,判決遠非如此簡單。早在一審法院公開審理時,3名被告人即以“在家種地、在家幫鄰居蓋房……沒有作案時間”爲由,當庭翻供。一審法院判處王久海、劉鳳春、田永死刑後,黑龍江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受劉鳳春、田永親屬的委託,繼續擔任二審辯護人。他們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辯護詞。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們經過對證據全面縝密的分析、多次(擴大)合議、多次上審委會審定,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駁回了3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自治區高院依法下達了對王久海、劉鳳春、田永執行死刑的命令。接到死刑令後,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定於2005年4月22日上午對3名劫匪執行槍決。但是,3名劫匪的辯護律師,以違法獲取的假證詞幹擾司法。他們不斷四處遞交“材料”,誣告內蒙古兩級法院枉法裁判、製造冤案。
辦案人員調查取證
2005年4月21日晚上,最高人民法院爲了慎重起見,緊急叫停了定於22日上午執行的死刑,指定二審法院對律師提供的“證據”進行覈查。
爲了澄清3名被告人“無作案時間”的迷霧,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親自帶領合議庭法官趕赴呼倫貝爾市,用了一天的時間提審王久海、劉鳳春和田永。
“當辦案法官提審3名被告的時候,我就坐在一個不顯眼的位置觀察嫌犯的表情、神態。”這位庭長介紹說:“我非常奇怪,面對複覈案件的法官,面對被認定殺死一家6口人而被一審法院判處了死刑這一事實,他們都非常冷靜,沒有一個表現異常、嚎哭喊怨的。”
法官們經過近1年的艱苦取證、複覈,從3名被告人的多次有罪供述、現場勘查筆錄、動態足跡鑑定等26個關鍵鐵證分析判斷、辨法析理,確認王久海、劉鳳春、田永就是殺害黃家6口的兇手。
今年3月31日上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恢復對王久海等三匪的死刑執行令。上午10時,正義的槍聲響起——3名劫匪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被執行槍決。
律師追求法律公正還是個人功利
案件終於畫上了句號。然而,留給我們的思考卻是很多的。律師,應該怎樣行使辯護人的權力?是追求法律公正還是追求個人功利?
據記者瞭解,在此案中,被告人的律師取證過程實際上是讓3名被告人的親屬找證人,並在被告人家中取證,很多證言經過被告人的親屬誘導和提示。這些證言不僅內容不實、來源違法,且與預審階段證據矛盾。
據二審法院合議庭法官介紹,從2003年10月5日至律師介入前,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提審,3名被告人對搶劫犯罪都有詳盡的供述,王久海還主動寫了一份作案經過。在一審開庭前,纔出現“沒有作案時間”之說。此前,無論是有罪供述、還是無罪辯解,從未提及幫人蓋房、鏟地之說,是律師故意在作案時間上做文章。
24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的部分委員,針對這起案子和律師隊伍建設談了一些非常有啓示性的看法。他們認爲,律師在維護當事人權利時,應該追求法律的公正,而不是個人的功利。辯護要爲懲惡揚善、伸張正義服務。而“6·16”滅門劫案的辯護律師,行使辯護人權利時不僅違反了律師的職業道德,還有譁衆取寵和追求經濟利益之嫌。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內蒙古律師協會監事會主席王明志說,爲“6·16”案件3名被告人辯護的律師,從職業操守看,至少犯了三個低級錯誤:一是缺乏全面審查案卷的觀點,這個案件除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包括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在內的其他證據已經充分而確鑿,因此,律師不具備取證的前提。二是“公證”證人證言沒有法律依據,你去“公證”就是故意把公證機關拉進來爲虛假證據服務。三是律師違反取證原則,找“敏感證人”取證,如被告人親屬找來的證人、被告人的親屬作證等。
內蒙古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副主任謝飛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上報最高法院覈准的死刑二審案件要開庭審理,這既給刑事辯護律師提供了更大的舞臺,也對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從業要求。所以,律協要加強律師的政治素質教育,還要建立約束機制,職業道德不能只靠自律。
王明志認爲,有些好的制度不可拋棄。比如,過去要求律師事務所對刑事案件要集體討論,通過集思廣益,較好地把握辯護方向。現在,這種好做法基本上丟棄了,律師辦案都是單槍匹馬,很容易出現問題。“6·16”案件的律師,將案件的辯護方向定位於“無罪辯護”,爲了這個目的不擇手段。如果在辯護前經過集體討論,這種錯誤行爲是可以避免的。
據瞭解,對於“6·16”劫案辯護律師嚴重喪失職業操守的行爲,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向黑龍江省司法廳發出建議進行處理的《司法建議》,建議黑龍江省司法廳對“6·16”劫案的辯護律師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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