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重大環境污染損害了單位或者個人的民事權益時,檢察機關可支持受損害單位或個人向法院起訴,這成爲深圳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的初步立法探索。
繼《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深圳加緊完善發展循環經濟的法規體系。
日前,該市又針對建築節能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出臺了兩部專項法規。更多的循環經濟專項配套法規將陸續推出。
政府項目充當節能表率
新出臺的兩部法規是《深圳經濟特區建築節能條例》(下稱《節能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下稱《環保條例》),都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深圳的設想,該市的循環經濟法規主要包括三個層次:一是作爲綱領性法規的《條例》;二是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專項配套法規;三是與前兩個層次相配套的各項實施辦法、標準、指標、目錄等具體規範。《節能條例》、《環保條例》的出臺,正是對該體系第二層次的填充。
《節能條例》實施後,深圳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將在建築節能上充當表率。這一條例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應載明有關建築節能的要求。而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符合該條例有關建築節能規定的,將不被批准。
建築節能力推太陽能
深圳還有意藉助《節能條例》推動太陽能及其他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該條例規定,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12層以下住宅建築,應爲全體住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在報建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後予以公示。否則,不得通過建築節能專項驗收。
深圳市節能協會技術部主任秦小兵表示,深圳年均光照時間在2000小時以上,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但在利用上並不理想。但他認爲《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未必能達到預期效果,“因爲深圳很少有低於12層的新建住宅樓”。
環境污染最高可罰百萬元
同時出臺的《環保條例》則更引人關注。該條例直到二審時仍採用較大市立法的形式,三審時方改爲特區立法形式。深圳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陳滌解釋說,這樣做是爲了突破上位法的限制,以便於創設一些新的規定,包括提高行政處罰力度等,因爲“對投入資金巨大的項目,原有的處罰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
在處罰力度上,《環保條例》依照建設項目投入資金的多少設定了分級處罰的規定,其中包括:建設項目單位若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評價文件未經審批,就擅自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經營或使用的,除被責令停止建設、生產、經營、使用的行爲外,還將根據項目投資總額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罰單最高可達100萬元。而若按原先以較大市立法形式草擬的規定,這一處罰上限僅爲10萬元。
此外,《環保條例》還引入了環境影響回顧評價和檢察機關支持環境污染訴訟的制度。陳滌表示,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屬事前預測,準確與否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同時也缺乏後續監督。回顧評價制度確立後,對已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且已正式投產的項目,環保部門認爲必要時,也可委託專業機構對其進行環境影響回顧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