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收入,許多人總是諱莫如深,尤其是身處壟斷行業的人士。然而7月2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場由勞動糾紛引起的索賠案,卻意外爆出菸草行業的驚人收入:杭州菸草中層幹部年收入30萬元。
本案原告趙某是浙江省菸草公司杭州分公司(簡稱“杭州菸草”)的一名中層幹部。據其作爲證據提供給法院的杭州市菸草職工工資表顯示,在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一年間,趙某的年工資收入約24.7萬元,平均月工資收入兩萬餘元。其中最高一個月的收入爲近3萬元,最低一個月也有1.1萬餘元。此外,趙某還有每月2756元由單位繳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收入和打入銀行卡中的全年工資外福利收入1.28萬元,其年總收入達到30萬元。
而從趙某提供給法院的菸草人員有關收入明細表上,記者看到,趙某的收入在杭州菸草並非個例。在一份杭州菸草各崗位的獎金髮放標準中,趙某的獎金是一般職工的兩倍。
趙某,今年51歲,原系浙江省菸草公司杭州分公司所屬杭州捲菸銷售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趙某1992年調入杭州菸草工作,之後先後被任命、聘任爲杭州捲菸總彙經理、杭州捲菸銷售有限公司經理、黨支部書記等。2005年2月,趙某年滿50週歲,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杭州菸草爲趙某辦理了退休手續。
趙某認爲,她在進入菸草系統工作時檔案中的身份雖然是工人,但在此後已被明確任命、聘任爲“經理(市局正處級)”、“黨支部書記(正處級)”。按照國家“黨政機關、羣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幹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都可以退休”的規定,以及浙勞政(1996)7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原工人崗位聘用到幹部(技術)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並在該崗位退休的,應按55週歲退休,也可按50週歲退休,但必須徵得本人自願。”她的身份不符合50週歲退休的條件,她的退休應當取決於本人的自願選擇。
由於協商不成,趙某在向浙江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被否決後,又將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杭州菸草公司雙雙告到法庭。其後,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均以杭州菸草未與趙某簽訂勞動合同和未辦理趙某的聘用幹部報批手續、沒有人事備案,趙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聘用制幹部爲由,駁回了趙的訴訟請求。
今年4月,趙某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杭州菸草在主管部門國家菸草局明確要求其所屬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且身處勞動合同簽訂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卻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將自己聘用到幹部管理崗位後,沒有及時爲自己辦理報批、備案手續,這一行爲直接導致自己雖被聘在幹部管理崗位上工作多年,卻無法按有關規定享受幹部管理崗位待遇,而不得不以普通職工身份被迫提前5年退休,並因此遭受經濟損失。她要求按其在職時的收入賠償人民幣共計1760902.5元。
記者注意到,趙某的收入狀況,在之前已被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所確認。同時,對趙某的收入,記者也從杭州菸草有關人員處得到證實。
而據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杭州市統計局公佈的數據,2005年杭州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爲22645元(包括城鎮集體以上和私營單位),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6601元;2004年則分別爲22235元和14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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