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市場形勢趨好的煤焦領域,竟成爲一些幹部權力尋租的“沃土”。記者從山西省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獲悉,煤礦開採審批、安全生產管理、煤焦經營和煤炭企業改制等各環節都存在商業賄賂,去年以來山西已查辦煤焦領域商業賄賂案件28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1人,移送司法機關13人。
煤礦開採審批環節出現的商業賄賂案。如晉城市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樑有富,利用職權爲晉城沁秀煤業公司嶽城煤礦辦理採礦權延續手續和對該礦違法佔地進行照顧處理,先後收受他人賄賂9萬元,此外樑有富尚有204萬餘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他已因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煤炭安全生產管理環節的商業賄賂。如陽泉市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韓斌案,在煤礦保留、坑口復工、日常安全檢查、火工品審批等方面違反規定,包庇、支持盂縣西南關煤礦非法生產,收受礦主賄賂共計319萬元,另有161萬餘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煤焦經營環節的商業賄賂案件。以山西省煤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牛新民案最爲典型。牛新民在擔任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副總經理、山西省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採取默許有關煤炭企業緩交“一金兩費”,以幫助有關煤炭公司申報、發運煤炭作籌碼,分別多次向有求於他的煤炭公司索要大量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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