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農民組織起來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突破口
讓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揮更大作用(資料圖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個體分散承包經營為特征的農民,如何應對市場經濟要求,一直是農村經濟工作的難點與焦點。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積極推進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立法工作的要求。實踐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確實是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甚至可能是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突破口。
據農業部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共有140多萬個,運轉比較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已經超過15萬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成員數量達到2363萬人,佔全國農戶總數9.8%。雖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數量增長很快,發展態勢良好,但由於我國農民合作組織仍處於起步階段,還有許多需要規范和完善的地方。最大的問題是,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今年『兩會』上,代表委員對此十分關注,並呼吁要積極營造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法律和政策環境,盡快出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
2005年3月,農業部發出《關於支持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意見》。2006年2月8日,農業部又下發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6月24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專家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出臺對於規范和引導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有著重大意義。因此,應建議加快立法進程,強化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進一步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同時,要出臺和修改其他配套法律法規,如出臺《合作金融法》,修改有關稅收的法規,制定關於『合作社法人』的登記管理條例等。
『多予、少取、放活』是近年來中國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6字真經。初次審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是在新農村建設大背景下『放活』農民的重大舉措,是中央政府『多予、少取、放活』農村發展新思路的又一體現。從放活農民個體向放活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法律來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體現了中央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尊重農民的選擇和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