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89號
關於發佈有條件恢復進口美國剔骨牛肉
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現發佈《關於有條件恢復進口美國剔骨牛肉的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關於有條件恢復進口美國剔骨牛肉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一條牛隻要求
(一)來自從未發生過瘋牛病(BSE)病例的飼養場,屠宰時牛隻不大於30月齡。
(二)出生並飼養於美國境內,或來自於中國許可進口活牛和牛肉的國家,不得與其他種類動物混養,有完善的記錄,可以保證追溯到其出生農場。
(三)從未飼餵過含有反芻動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飼料。
(四)經美國官方獸醫宰前檢驗檢疫,證明不是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法典規定的BSE疑似牛或確診牛以及它們的後代,也不是BSE病例的同羣牛,牛隻健康無病。
第二條生產加工要求
(五)輸華剔骨牛肉是指剔骨骨骼肌及其製品。剔骨骨骼肌不包括頰部肌肉、頭部肌肉、橫膈肌、碎肉、機械分離肉;製品是指以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的剔骨骨骼肌爲原料生產的牛肉製品。
(六)生產輸華剔骨牛肉時,未對屠宰牛使用向腦腔內注射壓縮空氣或氣體的擊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生產加工過程中應剔除完整脊柱和頭骨、腦、眼、脊髓、扁桃體、迴腸末端。經美國官方獸醫宰後檢驗檢疫,證明產品是安全、衛生的,適合人類食用。
(七)輸華剔骨牛肉必須用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未使用過的全新材料包裝。每塊牛肉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用中英文標明品名、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和企業批准代碼;外包裝上要用中英文標明品名、重量、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和企業批准代碼、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並施加美國官方檢驗檢疫合格標誌。檢驗檢疫合格標誌應事先經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確認。
(八)輸華剔骨牛肉裝入集裝箱或密封的運輸容器後,在美國官方獸醫監督下加施鉛封。
(九)輸華剔骨牛肉從生產加工、包裝、儲存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美兩國獸醫衛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須有可覈實的程序將輸華產品和其他產品區分開。
(十)輸華剔骨牛肉的生產加工企業(包括屠宰、加工和儲存企業)應符合中美兩國獸醫衛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獲得中國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才能向中國出口。經批准的生產加工企業在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佈。
第三條國家控制要求
(十一)美國應按照OIE的法典實施預防、監測、控制和根除BSE的國家計劃,並向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提供年度實施情況報告。
(十二)美國應有效實施國家飼料禁令,禁止用反芻動物肉骨粉和油渣飼餵反芻動物。
(十三)美國如果發生了口蹄疫、牛瘟、牛肺疫、牛結節性疹、裂谷熱、小反芻獸疫等疫情,須及時向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通報,並提供相關信息。
(十四)美國應有效實施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致病性微生物減少控制計劃,並向中國國家質檢總局通報計劃的年度實施情況。
(十五)美國如果發生本條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款中有關動物疫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時,應立即暫停對華出口,召回可能受污染的相關產品,並立即通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儘快提供詳細情況,以便能夠確定和控制受到污染的產品。
(十六)美國如發生新的BSE病例,應立即停止相關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輸華剔骨牛肉,召回可能受污染的產品,並立即通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儘快提供詳細情況。在具備恢復出口條件,經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後,相關生產加工企業方可恢復對華出口。如果美國在飼料禁令後出生的牛發生新的BSE病例,中方將重新評估美國有關BSE防控計劃。
(十七)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可根據需要派檢驗檢疫人員赴美對美國BSE等動物疫病防控、殘留監控體系和微生物減少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條證書要求
(十八)向中國輸出的每一集裝箱或運輸容器剔骨牛肉應隨附一份美國官方獸醫衛生證書正本,證明該批產品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的規定。證書中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牛的來源及屠宰日期;
(2)屠宰、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和企業批准代碼;
(3)證書的簽發機構、日期和地點以及簽發人姓名和職務;
(4)集裝箱或運輸容器鉛封號;
(5)屠宰用牛符合第一條各款要求;剔骨牛肉的生產加工、儲存和運輸符合第二條各款要求;美國按第三條各款要求實施了國家控制計劃。
(十九)獸醫衛生證書用中英文寫成,具有防僞性能,格式和內容應事先經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確認。
第五條產品檢驗檢疫
(二十)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可根據需要派檢驗檢疫人員赴美對輸華剔骨牛肉進行產地預檢,並對屠宰和生產加工企業抽查,進行體系審覈,以檢查輸華剔骨牛肉及其生產、加工和管理等是否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
(二十一)美國輸華剔骨牛肉到達中國口岸後,須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可入境。
第六條違規處理
(二十二)如果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發現從美國進口的剔骨牛肉違反本檢驗檢疫要求時,將依法對產品進行處理,必要時可採取包括暫停進口和撤銷批准企業對華出口資格等保護性措施。如果反覆發生違規問題,可能會導致本檢驗檢疫要求的中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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