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一張報紙,其實是一份違規醫藥廣告。近日,一份標稱江西綠色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茶色素膠囊廣告被投送到武漢的千家萬戶,經有關部門認定,至少有8處違規。
這份“醫藥與健康”標註爲“內部學習資料”,編號爲“css68-0099”。經湖北省新聞出版局報刊處負責人邵明義查詢,這個編號爲虛假標號。
這份廣告看似一份四開四版的報紙,報頭處還標有“心腦血管病防治專刊”字樣,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內部資料出版物不得出現‘××報’、‘××刊’、‘××雜誌’等字樣”。
這份所謂的專刊,從“簡訊”“特別報道”“醫學前言”到“綜合評論”,有板有眼,極似一份新聞報紙,卻從頭到尾只是誇獎茶色素膠囊如何有療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廣告處副處長鄧從銳介紹,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大衆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廣告。通過大衆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這份廣告的第一版最大標題稱“全球第一個治療心腦血管病的綠色藥品”,第四版還列出了“茶色素膠囊的八個第一”。鄧從銳認爲,絕對化用語極易誤導消費者相信廣告的誇大宣傳,因此廣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這則廣告第二版面大幅標題爲“茶色素膠囊徹底治療心腦血管疾病”,第四版宣稱“茶色素膠囊是世界上第一個治療心腦血管疾病零副作用的藥品”。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醫藥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廣告的第三版以整版的內容描述患者的“康復歷程”和專家的推薦。而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做證明。”
廣告的第四版以“茶色素的問世引起國家高度重視”爲題,刊載有一些領導人的活動照片。廣告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不得以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發佈廣告。”
這則廣告的第二版稱茶色素膠囊“經過25萬次臨牀證明”,療效表上稱對冠心病的治癒率爲98.9%,這些數字全部未標有出處;而第三版稱“一位70歲的患者馮志平:30年的冠心病好了”,可是按地址上門查詢的結果竟是根本沒有這個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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