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經本報連續報道後引起強烈反響的“四歲男童陳曉輝被綁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綁架罪判處綁匪羅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同時判令羅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3.4萬餘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羅某系外地來津人員,租住在本市西青區中北鎮大卞莊前街。羅因經濟拮据產生了綁架兒童勒索錢財的歹念。2005年12月24日15時許,被告人在暫住地附近,將獨自在外玩耍的男童陳曉輝哄騙至暫住處,用事先準備好的鞋帶和繩子捆綁被害人陳曉輝的手腳,用膠帶封住其嘴,然後將陳曉輝藏於暫住處。後來,羅某見被害人親屬四處尋找陳曉輝,唯恐罪行暴露,遂於次日凌晨將被害人陳曉輝轉移至外環線五號橋附近一空房內藏匿。之後,被告人爲勒索贖金,僞造了姓名爲張小義的身份證,購買了電話卡。
此後,被告人通過被害人親屬張貼的尋人啓事得知了被害人親屬的電話號碼,於是採取用手機通話及發短信的方式,威脅被害人親屬,索要5萬元贖金。2006年1月2日11時許,被告人在本市和平區和平路郵政儲匯所兌取匯款贖金時,被民警當場抓獲,被害人陳曉輝隨後被解救。被害人因“雙手足缺血性損傷”,雙足趾幹竈壞疽,造成右足第一趾、第二趾末節缺失,右足第三趾、第四趾末節壞死,右足第五趾完全缺失,右足第一趾末節缺失,功能嚴重障礙,其損傷爲重傷,構成X級(10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的行爲已構成綁架罪,應依法予以處罰,並且其行爲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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