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北京市衛生局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稱,治理商業賄賂並不意味着在催促醫生上繳“紅包”。他辨析說,商業賄賂是生產廠家、醫藥公司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不正當交易行爲;而“紅包”則是指醫患之間收送的禮金。他表示,收送“紅包”是不正之風,也要認真進行治理,但與商業賄賂是不同性質的問題。
如果一個“紅包”涉及上萬,已經夠立案標準,難道還不算商業賄賂?如果“紅包”是醫生向患者索取的,難道不按商業賄賂論處?面對衛生局“紅包”不算商業賄賂的邏輯,許多人提出了強烈質疑。這一點也不奇怪。正如教育局無法有效制止學校的亂收費一樣,衛生局也無法有力打擊醫生的收受甚至索取“紅包”的行爲。歸根結底,源於執法者和被執法對象之間,在利益上的密切聯繫。也就是說,這種執法體系本身就決定了,執法的效果不會很好。
事實上,衛生系統一直有人想爲“紅包”正名。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山西醫科大學教授吳博威就認爲,手術後病人爲感謝醫生對其的治療而送的紅包,醫生未嘗不能收,“在日本,很多病人手術後會當着其他人的面給醫生送‘紅包’,送‘紅包’的人越多,醫生越自豪,這是他醫術的體現。”“紅包”不僅與商業賄賂無關,甚至成了醫術高明的證明。
因而,靠衛生局來治理衛生系統的商業賄賂本身,就存在着制度設計上的瑕疵,執法者和被執法對象之間利益上的聯繫不說,執法者本身也可能涉嫌商業賄賂。這暴露出的一個最直接的問題就是:本系統作爲商業賄賂的執法主體,在事關本系統的商業賄賂問題上不僅不迴避,還全權參與,這在客觀上等於是爲商業賄賂搭起了一個屏障,給反商業賄賂造成障礙。
目前,商業賄賂的執法主體比較混亂,執法尺度不一。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工商部門被賦予查處商業賄賂的執法主體地位,而在市場交易過程出現的商業賄賂問題,不僅工商機關有權查處,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賦予其他一些行業監管部門執法的權力。這種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的混亂狀況,最終導致了反商業賄賂的梗阻,導致許多行業內的商業賄賂案件由於本行業的袒護而得不到及時查處。
衛生局宣稱“紅包”不算商業賄賂,就是執法主體混亂導致的必然結果。要有效打擊商業賄賂,必須改變這一狀況,應該讓行政權力談出反商業賄賂領域,而由檢察機關來承擔。因爲,檢察機關一直從事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工作,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多年積累的經驗,而且,檢察院相對於那些行政部門,較爲獨立,受到的掣肘更少。反商業賄賂同時也是一項對保密性有較高要求的工作,由檢察院獨立承擔,而不是由各個權力部門介入,更容易對相關線索進行保密,更利於反商業賄賂案的偵查。
事實上,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方都是這樣做的。比如,我國香港地區,就是由廉政公署統一負責查處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效果非常顯著。
如果任這種執法主體混亂的狀況持續下去,反商業賄賂是很難得到良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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