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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影視明星等名人不能以使用者身份出現”,這是國家有關部門給名人做廣告劃出的一道“紅線”。但記者8月11日至13日收看廣東、江西、貴州等地電視臺的廣告時發現,牛莉、李冰冰、戴志誠等名人或專家仍在爲一些藥品或美容祛斑產品做宣傳,徐帆還在屏幕上告訴大家:“我的皮膚光滑有彈性,就是用了斯坦麗平皺組合……”政府發佈了十多天的禁令形同一張廢紙。
是什麼讓這些名人們在禁播令後違禁出鏡?顯而易見的原因之一是不菲的廣告費。據業內人士透露,名人給某產品代言的廣告費以年爲報價單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數百萬元。有些名人只要有人給錢,什麼話都敢說。
二是名人做廣告所得收益與應承擔的風險明顯不對稱。以往也有名人做虛假或違法廣告被曝光的事例,但其事業前程並沒因此損失多少。在去年全國工商系統查處違法廣告的過程中,陳小藝代言的三精牌藍瓶葡萄糖酸鈣口服液、鞏俐代言的蓋中蓋口服液、江珊代言的鈣加鋅等廣告一一被叫停,但懲罰無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
三是有些名人做廣告招致負面的社會評價不僅無風險,還可能成爲一種特殊自我炒作方式。儘管代言了虛假醫藥廣告,儘管相信“用了×××,效果一定好”的消費者一點沒得好,做廣告的明星們照樣片約不斷。正如某位女名人所言:不怕被人罵,就怕沒人理。
既然代言虛假廣告能夠名利雙收,沒有風險只有豐厚收益,名人們何樂而不爲?在誘人的廣告費面前,名人的道德自律是那麼單薄無力。如果收益與風險不對稱的現狀不能改變,名人們還會越過“紅線”違規出鏡,昧着良心說謊話掙錢。
現實反覆告誡我們,一些不在乎什麼道德良心的名人之所以敢長期違反政府禁令做虛假廣告,毛病絕不僅僅在這些名人身上。我們在譴責名人無德、呼籲名人自律時,也應該高問一聲:有關部門發了禁令是否認真執行了?禁令中除了禁止名人做什麼,是否還有對違令行爲的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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