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達5年時間,涉嫌受賄1000多萬元,這些都與一個小小的科級幹部有關,令人震驚!筆者讀完這篇報道,還有一些疑問。
追問一:一個小小的科級幹部爲何能受賄1000多萬元?
一個小小的科級幹部能受賄1000多萬元,這並不是偶然的。廣東省疾病控制中心免疫規劃所原所長羅耀星雖然官不大,但權重。自2000年開始,廣東省的疫苗由省疾控中心統一負責採購,羅耀星作爲廣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部門的負責人,負責全省的疫苗推廣、採購和銷售工作。也就是說,廠商生產的疫苗如果想進入廣東,羅耀星是必經的一個關鍵環節。
統一採購有法律依據,也有現實的必要性:當時,廣東省疫苗供應混亂,非法供應的劣質疫苗、假疫苗充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但因此帶來了權力的過度集中,作爲一所之長的羅耀星掌控着巨大的經濟利益。
廣東省疾病控制中心的人士把羅的腐敗歸結於他沒有遵守法律規章制度。但筆者認爲,制度設計方面的問題和監督環節更值得反思。他受賄爲何一次又一次能得逞?一個個監督環節爲何失守?制度設計有哪些漏洞?
追問二:爲何長達5年時間沒有被發現?
據檢方指控,2001年7月至2006年4月,羅利用負責全面工作和主管疫苗採購、推廣及審覈貨款回籠和支付的職務便利,在向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北京天壇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生物製品研究所採購疫苗的過程中,夥同他人受賄或單獨受賄。連“非典”期間也有受賄行爲。長達5年時間,爲何不但沒人發現,反而給他一個又一個的榮譽稱號?
最終案發是內部有人實名舉報。爲何不是監督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要說監督部門和人員並不少,無論是單位內部還是外部,都有紀檢監察部門,還有財務審計部門、檢察部門。如果說行賄受賄行爲比較隱蔽,往往是“一對一”,但廠商行賄數額巨大,300多萬元,甚至600萬元,這麼大的資金流動,在廠商的財務賬上難道沒有一點蛛絲馬跡?
追問三:對行賄人責任的追究情況如何?
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阮超禮賄送人民幣共計302萬元;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駐廣東辦事處主任黃躍暉賄送人民幣364.5萬元;北京天壇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疫苗經銷商廣州市健業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經理柯偉川賄送人民幣共計600萬元;蘭州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黃竟忠賄送人民幣共計260萬元。這些行賄人是否被追究責任?未見報道。如果尚未追究責任,是否應當追究?
此外,上述廠商在向其他省份推廣疫苗時是否也有行賄行爲?也應該值得追查。
追問四:誰應對此窩案負責?
一個單位發生了這麼大的案件,按規定,單位一把手是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有人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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