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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建設司原副司長嚴健及其妻子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8月18日在烏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現年51歲的嚴健曾在烏鐵局原庫爾勒臨管處、哈密鐵路分局等地任職。2003年4月20日,他調到鐵道部基礎部工作,隨後任建設司副司長。他的妻子薛蘭英被捕前系烏鐵局離退休管理處職工。
在公訴機關所指控的8項犯罪事實中,嚴健只承認自己在2002年收受背投彩電一臺構成受賄,其他均不構成受賄罪。而他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指控則無異議。
2001年,嚴健任烏鐵局工務處處長期間,白某以他兒子上大學爲由送去一萬元。2002年,嚴健搬進烏鐵局新房後,他又送來一個價值2100元的鋼化玻璃魚缸。而個體戶王某給嚴健送了一臺價值24000元的索尼背投彩電以示感謝。
2003年4月,已調到北京在鐵道部工作的嚴健,在京購買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子。包工頭王某在2004年2月來到北京交給嚴健一張存有人民幣502000元的銀行卡。
“這錢是我向他借的,當時王某說大家都是朋友,就不用打欠條了。”對於這50餘萬元,嚴健這樣解釋。2004年3月,嚴健將此款和其他存款共計150萬元作爲投資款匯給內地一個朋友了。
2003年10月,趙某來京辦事,見嚴健無暇顧及裝修房子,便主動提出幫他裝修房子,花費總價值34萬人民幣。
2003年6月,薛蘭英想給她母親換套新房子。最後在嚴健的朋友姚某所蓋的房子中發現一套合適的房子。但到付房款時,薛蘭英身上只帶了4萬元,最後姚某就幫薛蘭英“墊付”了10萬元房款。
公訴機關指控,嚴健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現金、物品,合計人民幣達102.96萬元,且有人民幣377餘萬元、美金15萬餘元的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檢方指控他們的行爲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嚴健的刑事責任;認爲薛蘭英明知502000元是嚴健所得贓款仍然予以窩藏、轉移,另與嚴健共同收受他人現金10萬元,應當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受賄罪追究薛蘭英的刑事責任。案發後,司法機關共追回贓款400餘萬元。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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