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審結一起銀行工作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挪用2000多萬元公款案。原中國農業銀行江安縣支行客戶部經理吳強等7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等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7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1月,重慶銘寰公司的法人代表徐啓文在四川瀘州從事房地產開發籌集資金過程中,與原中國農業銀行江安縣支行客戶部經理吳強、原江安縣漢安信用社主任楊勇權、原江安縣漢安信用社副主任楊俊多次共謀,違規向該開發項目注入資金。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吳強、徐啓文、楊勇權、楊俊相互勾結,先後將信用聯社存款、財政社保基金、工程款等資金共1856萬元挪用至瀘州項目,以支付土地款。
另外,吳強、徐啓文與原中國農業銀行江安縣支行東昇營業所主任羅崇玉還相互勾結,在1997年至2003年期間,採用違規透支、用其他客戶存款掩蓋透支規模等方式,挪用公款共計519萬餘元。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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