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一手開高價藥、一手拿高回扣,這種行爲將被定性爲受賄罪!這消息在廣東法律、醫療界引起強烈震盪。
前日(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裴顯鼎在“反商業賄賂高峯論壇”上作專題發言時表示,國有醫院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取藥商回扣的行爲,屬於“從事公務”,以受賄罪論處“沒有任何疑義”。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法官昨日就此對本報迴應稱,要真正用於司法實踐,還需要用更正規詳盡的司法解釋等形式加以確定。而醫療行業則認爲,醫生不是公務員,不應算受賄罪,以量刑較輕的公司企業人員接受商業賄賂罪論處,比較合適。
“法律界定”
處方回扣:公權還是私權?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受賄罪的定義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而國有醫院普通醫生在開具處方時,收取相關藥品供應商的回扣到底是否符合此條的規定,在法學界一直有激烈爭論。
以中國人民大學黃京平教授爲代表的“正方”觀點認爲,即使是工作在醫療一線的醫生也有公共管理的職能,不能僅僅認爲醫生從事的是技術工作,同時由於國有醫院是醫療保險體系中的主體單位,處方購藥的花費有相當一部分是國有資金,因此醫生的“處方回扣”以多支出國有資金爲代價來換取個人利益,實質是對藥品的管理工作,是“國家公權力的表現”,可以認定爲受賄。
以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爲代表的“反方”則認爲,普通的醫生並不行使國家權力,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主體的規定。對醫生收受處方回扣這類行爲,在刑法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只能對其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不能認定爲違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陳樹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坦承,在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處方回扣”的定罪難度很大,陳樹英說,如果醫生有某些行政職務,可以決定藥品、器材等的審批和招標等,那麼在這個過程中所收的賄賂就可以認定爲受賄,但是一個普通醫生在開處方時對某些藥品有所“側重”,從而收受藥商的回扣,卻很難認定。
針對裴顯鼎前日的發言,陳樹英則表示,據她所知今年以來廣州中院還沒有接收涉及到醫生處方回扣的商業賄賂案件,但如果最高法院可以將發言精神以正式的司法解釋形式下發,各地方法院就完全可以在審判實踐中加以應用,屆時關於“處方回扣”的爭論將告一段落。
“衛生部門”
應算公司企業人員受賄量刑較輕
對於最高法院副庭長的“釋法”,不少醫院人士反映,新解釋有利於規範醫藥流通秩序,威懾醫生不吃回扣。但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量刑較重,普通醫生吃回扣不應歸於此類,而應屬於另一類量刑較輕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
省某三甲醫院的負責人坦承,過去,對於醫生吃回扣的性質一直界定模糊,衛生部門一般作爲行業不正之風來處理,屬於道德、黨紀監管範疇,現在如果按裴顯鼎的解釋,屬於“從事公務”,應以受賄罪論處,那麼就非常清晰了,“這等於在醫生頭上懸掛了‘達摩克利斯之劍’,威懾大了,整個行業吃回扣行爲肯定會大大減少!”
衛生部黨組成員、中央紀委駐衛生部紀檢組組長李熙此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就明確指出,對於過去模糊的醫生開處方吃回扣問題,應按照今年6月全國人大通過的第六次刑法修正案第163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廣東省多名醫療界專家也表示,應該按照這個公司企業人員接受商業賄賂罪來論處,比較符合實際。
“業界建議”
改革“以藥養醫” 合理提高醫生技術費
另外,還有醫療界專家指出,“醫生吃回扣屬於受賄”這劑“猛藥”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剎住歪風,但畢竟不是長久治本之計。
他指出,醫生吃回扣,根子在於目前“以藥養醫”的醫療體制。
醫療行業是個高風險、高技術的行業,但目前由於政府投入不足,體現醫生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項目定價又低,導致了當前醫院“人不賺錢,機器和賣藥賺錢”的怪現狀。
所以要根治醫生吃回扣的問題,還得從整體上推進醫療體制改革,廢除“以藥養醫”體制,政府加大投入,特別是合理提高手術費、護理費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價值的項目收費,讓醫生可以靠自己真正的看病本事賺錢養家,而不必開“大處方、大檢查”以牟取回扣。“這纔是正本清源之道,發達國家的經驗也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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