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報道富士康“超時加班”遭3000萬索賠
訴訟對象完全錯誤 法院爲何受理此案 富士康將發表聲明
因不滿一篇有關員工超時加班的報道,臺灣首富郭臺銘所控制的鴻海旗下子公司富士康,以名譽侵權爲由,向《第一財經日報》兩名記者提出總額3000萬元索賠,並要求法院查封、凍結了兩名記者個人財產。此案目前已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而深圳法院爲何受理此案,成爲人們關注的一個焦點。
案子很荒唐
訴訟對象完全錯誤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10日向王佑和翁寶分別發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告王佑銀行存款、股權,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以上查封、凍結以2000萬元人民幣爲限)”,“凍結被告翁寶銀行存款、股權,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以上查封、凍結以1000萬元人民幣爲限)”。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則認爲這個案子很荒唐,“記者在自己報紙上發表文章是一種職務行爲,是受報社委託的,所以訴訟對象是完全錯誤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後,沒有做一個基本的審查,就採取措施查封了個人的財產,給人的感覺是任何一個環節都留下了嚴重的錯誤。”
國內著名侵權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說,對於新聞記者名譽侵權案件,原則上不將記者列爲被告,只以報社法人爲被告,這在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
“奇怪,真是奇怪。”昨天,北京市律師協會訴訟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劉小力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一般來說,記者如果只是履行了職業行爲,最多隻能作爲第二被告,法人單位纔是第一被告。”
《第一財經日報》法律顧問張娟娟說,富士康有權力選擇起訴對象,但是翁寶根本沒參與稿件的寫作,最後也成了被告,這明顯是起訴對象錯誤。
昨天記者致電深圳中院,立案庭一位女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想了解具體案情的話她可以幫忙查詢,但是對於記者提問的諸如“深圳中院是否發現富士康訴訟對象發生錯誤?爲何受理?”這類問題則不在她回答範圍。
被起訴記者
目前還在正常工作
昨天,記者在撥通王佑的電話後接聽的是一位男士,他說目前王佑精神壓力比較大,不便接受採訪,有事情可以和報社對於該事件推出的新聞發言人楊先生聯繫。
新聞發言人楊先生則告訴記者,翁寶和王佑現在每天還正常到單位來工作,如果想了解進一步情況可以去瀏覽他們的博客。
昨天下午,《第一財經日報》總編輯秦朔先生做客新浪時透露,翁寶和王佑現在每天還到單位來工作,但是這件事對他們精神壓力的損害已經造成了。翁寶是財經編委,現在正常的採編會議他都不參加了,對《第一財經日報》的工作造成了影響。
網上反應
衆多網友“實名”聲援
富士康起訴記者索賠3000萬的消息一經報道,即刻在中國傳媒人中間激起斥責之聲,併成爲當日焦點話題。截至29日下午5時,在網上表示聲援的網友超過1059人,閱讀人次超過52700人。和往常博客評論不留名的方式不同,這些聲援人中的多數選擇了“實名制”,他們留下了自己的真實姓名。
昨天,部分京城媒體記者透露,如果此次記者敗訴,他們今後將不再進行任何批評性報道,因爲公衆的利益要保護,但是記者也是公衆一分子,個人的利益也需要保護。如果記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都不受法律保護,就不可能有勇氣去完成輿論監督這種沉重的任務。
據資料記載,其實富士康已經不是第一次起訴記者。2004年,臺灣發生的富士康起訴記者的事件獲得和解後,富士康上級單位——鴻海集團董事長郭臺銘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告記者只是爲了求真相,用了創新的方法,也許招數比較嚴厲,但打贏官司錢會捐出來的。他更放話說,“這雖然是第一次,但絕不會是最後一次。”
富士康
可能近日發表聲明
昨天下午,一封表達支持的信送到了《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王佑的手中,信中還夾着沉甸甸的1000元錢。自從兩名記者遭富士康高達3000萬元的索賠案被報道以來,許多陌生人以短信、電話等方式向兩名記者表達支持。
而富士康集團則顯得極爲低調。昨天,記者聯繫到富士康集團的法務谷哮,他告訴記者:“目前公司高層正在研究,可能將在近日發表公開聲明。”他目前不能私下對任何媒體進行答覆。隨後記者又聯繫到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的熊德洲,他的答覆同樣是:由於沒有受到委託,他不便介紹和評論這個案件。
中國記協
已經關注該事件
而目前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已經關注該事件。中國記協維權服務處處長王一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目前中國記協已經與第一財經日報社取得聯繫,要求其把事件的真實情況以書面的方式上報記協,記協將在瞭解真實情況後,着手處理。王一龍表示,“當記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記協報告申請援助,維權服務處將根據情況來進行處理,記協會堅決維護新聞工作者在報道過程中的正當權益,並最大限度地動用自身的力量去保護新聞工作者的權益不受任何侵害。”
他表示,這是中國記協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
新聞分析
單獨起訴記者何用意
那麼在此次事件中富士康爲何不起訴報社,而是專門針對記者個人?
根據富士康起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王佑與翁寶的《民事起訴狀》上所留電話,記者多次撥打,直到昨天下午5時終於打通了該公司法務部的電話,接電話的女士說自己只是法務部普通工作人員,不方便留姓名。對於記者提出的“富士康爲何不起訴報社,而是專門針對記者個人”的問題,這位女士說她不好回答,這類問題必須由公司的新聞發言人回答,但是她並沒有新聞發言人的電話。這位女士最後補充說:“現在我們公司還沒有就這個事件作公開聲明,以後可能有。”
《中國青年報》刊登分析文章說:富士康公司是一個大型公司,它有鉅額資金和衆多的人員來進行訴訟。如果他們選擇了《第一財經日報》報社作爲被告,可能佔不到什麼便宜。但是,起訴記者個人情形卻大不相同,首先,他們提出的訴訟標的驚人,總額達到3000萬,從訴訟一開始就容易在精神上給記者形成巨大壓力;其次,他們以如此高額的訴訟標的起訴,就有理由申請訴訟保全,從而查封、扣押記者的所有財產,使得記者個人生活和工作極不方便,破壞他們正常的生活秩序,給記者的家人也帶來壓力;再次,富士康公司作爲一個組織,其實力遠遠超過個人,他們可能採取各種方式拖延訴訟,讓記者個人疲於奔命,從而沒有金錢與精力去應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說,我國法院是按標的額來收取訴訟費,主張的越多,法院收取的訴訟費越高,這個案子的訴訟費估計在2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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