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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消息,今天中午,中國政法大學著名民法學教授李顯東表示,關於富士康和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的官司,其實很簡單,關鍵在於媒體報道的主要事實是否失實。
日前,因不滿媒體報道勞工“超時工作”問題,富士康科技集團旗下子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譽侵權糾紛爲由,向《第一財經日報》的記者和編委提出高達3000萬元的索賠,並要求相關法院查封、凍結了兩人的個人財產。此事件引起了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
李顯東認爲,記者的報道,分爲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對於民事法律關係而言,客觀事實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判斷標準。如果記者報道的富士康的有關“勞工長期加班”的法律事實是正確的,甚至是主要事實是真實的,就不認爲構成侵權。
李顯東說,三千萬的賠償數額,需要一定的法律標準,不是輕易定出來的。目前民法規定有兩種計算標準:一種是客觀評價的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另外一種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數額。在此案中,富士康是否記者報道受到了三千萬的損失,是一個需要具體證據證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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