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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學校分爲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即將於9月1日施行的義務教育法針對近年來義務教育發展中出現的“擇校熱”等問題作出有針對性規定,以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爲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對於違反這一規定的,法律規定,將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法律同時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在特殊學校的經費保障方面,法律還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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