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几十小時之內,富士康科技集團旗下子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富士康”)起訴《第一財經日報》兩名編輯記者的事件成爲國內媒體的一大焦點。這起名譽權訴訟的非同尋常之處在於:(1)原告拋開新聞單位起訴記者;(2)向身爲工薪族的新聞從業者索賠達3000萬元;(3)法院凍結記者個人資產。這大概也是新聞界和輿論幾乎是“一邊倒”地支持《第一財經日報》的根由。
作爲新聞教育者和前新聞業者,筆者天然地支持媒體對各種權力的監督,並且認爲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實踐,“富士康”要打贏這場官司概率不大。基於對《第一財經日報》專業水準及其總編輯秦朔先生多年的新聞聲望的信賴,加之新聞界的大力聲援,筆者對訴訟的未來前景抱有比較樂觀的看法。同時我認爲,事件引發的相關報道和評論對於規範媒體的職業行爲和學習法律是一個極佳的案例,因爲根據法學家蔡定劍教授的見解,在成文法和普通法一定程度上趨於融合的今天,案例的力量是無窮的。
富士康的興訟權應該得到尊重
就“富士康”的舉動而言,拋開新聞單位起訴記者和法院凍結記者個人資產並不違法;至於天價索賠,在國內實屬罕見,而在國際上已有若干先例。因此我想,我們從感情上不喜歡甚至厭惡“富士康”的行爲,但是“富士康”是依從法律程序提起訴訟的,而我們如果要建設法治國家,那就必須承認並保護這種興訟權。哪怕“富士康”全然是罔顧事實和背離民意,那麼我們仍然有理由相信,司法中的程序正義將會有效保護被告的權益。
因此,在“一邊倒”的局面下,我倒認爲傾聽原告的指控是很有意義的事情。這不禁令人想起英國哲人約翰·斯圖爾特·密爾一個半世紀前爲言論自由辯護的三大論點,今天仍不失其思想光芒:第一,任何見解都有可能是正確的,所以政府在壓制任何論點的時候,都存在着其所壓制的是正確論點的可能性。第二,所有論點多少都包含了一些正確和錯誤、合理的與不合理的主張,而對見解的壓制將使社會失去言論中正確或合理的那部分。第三,即使某種見解全錯了,沒有一點對的地方,它也仍然有其存在的價值,因爲它將有助於我們澄清正確的見解,以防正確的見解因養尊處優而失去了生命力。
當然,我們也可以發現“富士康”起訴行爲中的一些悖謬,例如,向身爲工薪族的記者編輯索賠3000萬元,讓人匪夷所思。
新聞界與司法界:一致多於衝突
如果說互聯網等媒體極大地提高了中國人民的智商,那麼這個事件將成爲中國新聞界乃至國人學習法制的活教材,其教育與啓迪意義巨大。因爲僅就新聞界而言,我相信時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對法制的優越性抱持將信將疑的態度,因此可能對司法程序不甚了了,而習慣於從單一的道德立場出發進行過於簡單的善惡、黑白、是非等評判。
記得幾年前,我的一位從事調查性報道的記者友人曾經說過,現有法律中不合理的內容不在少數,他甚至稱其爲“惡法”。如今這位知名新聞人經常告誡年輕同行說,調查性報道記者一半是記者,一半是嚴格遵循調查取證規則的偵探。雖然在私下場合他仍然表現得慷慨激昂,但是他的職業行爲表現出對法律越來越高的尊重程度。我想,他對於這次事件的看法可能已大大不同於以往,這大概也是整個新聞界需要和正在發生的變化。
當然,會有朋友反駁我的觀點,理由是在法制健全的國家,在媒體與政府和大企業等強大勢力發生的訴訟中,法院傾向於保護媒體;中國的法制建設雖然進步不小,但是媒體的敗訴率高得驚人。我認爲,這隻反映了一種真實情況,但是事情正在起變化。前些年媒體的法律保護意識不如今天強,而且司法系統內外認識到媒體對權力監督作用的人也不像今天這樣多。
雖然如今媒體敗訴的概率仍然不低(箇中原因複雜),但是我們畢竟看到了《范志毅訴〈東方體育報〉案》判決書對公衆人物這個普通法概念的認同,以及2004年《廣州華僑房屋開發公司訴〈中國改革〉雜誌案》判決書對“公正評論”權利的尊重,正如一位法學家所言,這幾個案件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和與時俱進。而當時作爲法人的中國改革雜誌社被索賠590萬元就被視爲天價鉅款,與今天“富士康”針對個人的索賠額相比,實乃小巫見大巫。相信法官不會不考慮此案所涉之天理民情。
大企業訴媒體訴由正在翻新
美國開國元勳之一傑斐遜有一句奠定法院考查新聞界與政府關係的名言:如果報刊批評政府,批評錯了也沒有關係;如果報刊批評個人,批評錯了就要承擔責任(大意)。這就確立了政府無所謂名譽權的法理和政治觀念。近200年後,美國司法界又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了“公衆人物”和“實際惡意”原則,對媒體監督強大權力的掌控者的權利給予了更多的保障。然而現代大企業雖然在全球具有日益強大的影響力,其生產、銷售、流通諸環節可能攸關成千上萬人的利益,但是企業的名譽權(商業信譽)通常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並且難以適用“公衆人物”和“實際惡意”原則。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聞界與工商界關係是一個複雜問題。我們在看到法制環境下的企業通常能夠守法的同時,也看到了一些巨無霸型企業在運用法律手段對付媒體監督方面的一些新招數和媒體可能面臨的尷尬和困窘。此外,除了名譽侵權訴訟外,一些大企業還可能以其他訴由對媒體提起訴訟。以下兩個案例具有典型性:
1994年,美國第三大煙草公司布朗與威廉森菸草公司被解僱的研發部副總經理、生化學家傑夫裏·威甘德向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的《60分鐘》節目披露,該菸草公司刻意對消費者隱瞞產品中含有致癌成分。《60分鐘》節目1994年祕密製作了一期揭露性節目。然而,在節目播出之前,CBS的法律顧問通知《60分鐘》說,該菸草公司已準備起訴CBS。因爲“吹哨人”威甘德在被解僱之前,與公司簽下一紙合同,其中包括這樣的條款:威甘德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關他前任僱主的任何事情。如果《60分鐘》的節目播出了,不僅威甘德本人將被起訴,《60分鐘》所屬的CBS亦將被起訴。CBS的法律顧問警告說,如果敗訴,CBS將損失15億美元。且不說輸贏,只要對方起訴,CBS僅上訴費就要花1.5億美元。幾經周折和權衡,1995年11月11日,《60分鐘》在迴避威甘德名字、用“內線人”(Insider)做他的代號的情況下報道了布朗與威廉森菸草公司欺瞞消費者的情況。
好萊塢後來以此爲原型,拍攝了影片《內線人》(又譯《驚爆內幕》),然而與描寫水門事件中新聞界威風八面的《總統班底》截然不同,《驚爆內幕》表現了新聞界面對大公司的重重壓力和困難(當然,電影情節比實際情況要嚴重)。
此外,美國一家肉類加工企業1992年起訴美國廣播公司著名的《20/20》節目,除了索賠金額也高達數億美元之外,最讓媒體猝不及防的是它的訴由——商業欺詐。1997年,法院判決美國廣播公司敗訴(賠償金額大大降低)。以上案例也昭示新聞界:對訴訟之道乃至整個法律知識的熟悉是新聞專業主義的題中應有之義。
就在本文完稿之際,傳來了這樣的消息:富士康集團已經決定,將訴訟標的由3000萬元降爲1元,訴訟對象由單獨起訴記者改爲追加起訴《第一財經日報》報社。這些信息讓我們更有理由在這個法制大講堂中繼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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