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發佈一見義勇爲典型案例時稱,公民見義勇爲“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這一消息不啻於一個重磅炸彈,又一次點燃了對“見義勇爲是否擔責”這一問題的爭論。
四川省高院爲何要發佈這樣一個典型案例?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本報記者今天採訪了四川省高院相關人士和法律專家,瞭解到判例發佈的內情和公佈判例的法治意義。
張德軍案引發的觀點交鋒
正方
從主觀上看,張德軍是見義勇爲制止犯罪,沒有任何主觀過錯,客觀上張在追趕過程中採取的防衛方式也是恰當的,張既無故意傷害,也不構成過失傷害。
反方
我國現行法律賦予公民對違法犯罪行爲採取私力救濟的權利空間是有限的,任何人的行爲都不得超過這個界限,即使從情理上看是合理的、正義的行爲。
正方
法律遵循因果關係,若歹徒死傷這一後果是自身操作不當引起,張德軍追趕只是一個條件,條件與結果間無因果關係,張德軍就不負任何責任。
反方
見義勇爲不能超出法律約束的範疇,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權。張德軍不應該以暴制暴,採取不恰當的短距離逼堵方式釀成悲劇。
“見義勇爲撞死賊無罪”,8月31日,各大網站上的這則新聞吸引了衆多網民的眼球,點擊率飆升。
消息來源於8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在“裁判摘要”中明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爲逃避抓捕造成的被傷害後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四川省高院公佈的這一典型案例,是在去年備受矚目的張德軍見義勇爲案。
2004年8月14日下午6點左右,歹徒羅軍搭乘胡遠輝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在成都市搶奪李女士的金項鍊後逃逸。市民張德軍聞訊開車追趕至成都三環路龍潭立交橋上時,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羅軍左小腿被截肢,胡遠輝身亡。
去年5月,羅軍及胡遠輝的家屬要求成華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德軍的刑事責任,並索賠56萬餘元。去年底,成華區法院一審認爲,張德軍等人追趕的主觀意圖是想將嫌犯扭送公安機關,其行爲是合法、正當的。張最終被判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四川省高院發佈這一典型案例的初衷和依據是什麼?可能會起到什麼樣的效果?帶着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四川省高院的相關人士。
“張德軍見義勇爲一案,被宣告無罪,同時判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既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社會道義的要求,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具有良好的導向作用。”四川省高院有關人士說。
“而且,張德軍追趕胡遠輝和羅軍,是爲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弘揚正氣的見義勇爲行爲,是任何一個正直、善良的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張德軍的追趕行爲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也沒有實施主動傷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張德軍的行爲是正當、合法的,不是違法行爲,更不是犯罪行爲。犯罪嫌疑人爲了逃避抓捕而產生的傷害後果及損失,見義勇爲人員不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這完全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屬於公民正當、合法的行爲。犯罪嫌疑人爲逃避抓捕造成的傷害後果,扭送公民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這位人士表示,本案作爲典型案例,是對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即以後類似案件都按此標準來裁判,同時也是向社會昭示,司法對見義勇爲行爲的支持和對見義勇爲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保護,從而向全社會倡導一種見義勇爲、弘揚正氣的道德風尚。
“但這並不說明,在任何情況下,見義勇爲公民都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位人士強調說,見義勇爲不負責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爲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爲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檢、法等部門。在這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的情況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傷害,見義勇爲公民將不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如果見義勇爲公民在制止、扭送過程中存在故意違法行爲,如違法使用手銬、警械等捆綁嫌犯,致使其窒息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沒逃跑,公民卻持棍棒將其打死打傷,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爲,“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權也一樣受法律保護”。
見義勇爲不擔責有前提條件
專家點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認爲,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任何公民是可以立即扭送的。但這種扭送或者見義勇爲要分不同情況:
一是應該按照比例原則進行,如果是比較嚴重的犯罪,見義勇爲者做出一些比較嚴厲的舉動是可以的,如果一般輕微的違法犯罪,就不應該做出特別激烈的舉動,比如小偷得手後已經逃跑,行爲人爲了抓住小偷從樓上扔下磚頭砸,即使出於見義勇爲的目的,但這種行爲還是不妥當的;
二是,見義勇爲的人不能積極或者故意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損害;
再有,見義勇爲者在抓捕的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抗,對見義勇爲者進行人身上的侵害,那麼,此時見義勇爲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由此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傷害就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見義勇爲的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授予的權力,但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依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北京京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鄧雲林告訴記者:“相信大多數見義勇爲者對於犯罪嫌疑人不是故意加以傷害的,但是並不排除見義勇爲者存在過失,這樣依然可以構成過失傷害罪等。”
另一方面,阻卻犯罪事由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行爲及受害人同意等。但即使像正當防衛這樣的事由,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同樣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見義勇爲並不是法定的阻卻犯罪的正當事由,因而見義勇爲夠不夠成阻卻犯罪事由應該分情況。
如果小偷偷東西,路人看見了,便用刀傷了小偷,此時路人的行爲明顯過當,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爲它不構成也沒有轉化成阻卻犯罪事由。
“另外,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則應看見義勇爲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即看行爲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行爲人是否有過錯等。”鄧雲林說。
“至於公民的扭送權利需要進一步的界定。由於公民不可能具有司法機關強制性的職能,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本身是職務行爲,具有違法阻卻性,而公民能否抓捕犯罪嫌疑人、能否用武力來制服犯罪嫌疑人,還應該有明確的規定。建議有關部門出臺司法解釋,對公民見義勇爲、扭送的權利進行更加細緻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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