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日前,天津市一中院行政庭審結一起原告何某訴被告天津商學院開除學籍行政處理決定案件,此案引起學生家長的廣泛關注。
據介紹,原告何某原系被告天津商學院管理學院管理系學生。2006年5月6日,被告作出編號爲0619號《天津商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決定書》。被告認爲,原告於2006年5月6日在1—306教室參加《微積分上》課程考試時,有請人替考行爲。依據《天津商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原告開除學籍處分,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原告不服該處理決定,於2006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於2005年9月1日入學,成爲被告天津商學院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系二班學生。2006年5月10日,被告以原告考試作弊爲由,對原告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但被告只給原告一張退學證明就讓原告回家了。被告未告知原告享有申訴和提出異議的權利。當日,原告之父向被告提交了一封信,對被告的行爲提出異議,但被告並未接受。5月22日,銀行告知原告要求償還貸款。原告認爲,被告作出的開除決定程序違法,剝奪了原告的申訴權利,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對其所作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天津商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及《天津商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天津商學院作出的行政行爲依據充分;天津商學院作出處理決定,送達處分決定書時,同時告知了原告有申訴的權利;原告認爲被告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該決定理由證據不足,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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