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本市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作出新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9日起,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2006年9月1日起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爲其工作人員(包括建立聘用關係和勞動關係的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單位所屬行業不明確的,按照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執行。參保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
四、從即日起,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五、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其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後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和患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
六、在2005年12月29日前發生的工傷,原執行的工傷認定政策不變,待遇標準的調整執行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調整後低於原待遇標準的,仍按原待遇標準執行。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覈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自參保繳費之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2005年12月29日後,參加工傷保險前已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參加工傷保險後,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覈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至4級,已辦理退休手續,退休(養老)金低於2003年社會平均工資標準90%至75%的,參加工傷保險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工傷職工的供養親屬與所在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人事爭議或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依法定程序處理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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