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青年報報道,9月3日,來自離石區警方的最新消息稱,因自家狼狗咬死九歲男孩後棄家而走的狗主人崔某在警方的努力下於9月2日上午被找到。同一天,因爲難以掌握刑事定性依據,離石區公安局、離石區人民法院、離石區人民檢察院在有關部門的組織下就刑事責任定性問題開始組織會商,當地基層政府也開始採取一些預防措施。最終,當晚19時左右,離石區公安局參照“過失致人死亡”的刑法依據,對狗主人崔某進行了刑事拘留。
受害者家屬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無具體進展
9月2日,記者再次來到受害者家中,十餘名家屬一直守着融融的媽媽,生怕她再出個什麼意外情況。融融的外婆告訴記者,事發後,精神上受了極大刺激的融融媽媽一直淚流不止,拒絕吃飯喝水,大部分時間都在哭泣,偶爾睡一會兒,但很快就會在對孩子的呼喊聲中醒來,情緒難以抑制。
融融父親介紹說,9月1日夜間,迫於社會壓力,棄家而走的崔某一家請來了和崔某離異多年的妻子和部分家屬,在家裏呆了一個多小時,但雙方未就賠償事宜具體多談。9月2日下午,離石警方在家裏作了詢問筆錄。
由於傷害融融的狗主人一家在事發後棄家而逃,事情無人理睬,融融的舅舅於9月2日上午找到了呂梁市信訪局就此情況進行了反映。正在呂梁市第二次黨代會現場參加會議的信訪局部分工作人員和領導很快趕回信訪局,就這一事件的處理進行了一些具體安排,要求有關部門從重從快妥善處理此事。當日上午,受害者所在的蓮花街道辦、離石區公安局城關派出所、馬茂莊村委開始組織處理事情,但無具體進展。
公安局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刑拘崔某
9月2日下午16時左右,記者再次來到離石區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據派出所幹警介紹,事件發生後,棄家出走的狗主人一家已於當日上午找到,公安局目前正在對此事進行立案審批,表單正在填報中。
18時左右,負責偵辦此案的離石區公安局副局長楊雲珍就事件整個過程作了介紹。此事件9月1日見報上網後,國內不少媒體紛紛電話詢問派出所事件處理情況。在警方的快速反應下,9月2日狗主人被控制起來,目前還關在派出所內。公安局正就此事的定性和離石區人民法院、離石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商量。
融融被狗咬死後,離石區公安局是在8月31日下午3點鐘接警的,警方首先對狗進行了處置,可究竟對狗主人如何進行處置是個讓警方撓頭的問題。因爲對狗的數量沒有準確統計,而且政府管理、法律條例對此並無準確規定,也就是狗到底能不能養、怎麼養,什麼情況下應該在家裏、什麼情況下可以放出來,目前沒有任何可供參考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亟需法制規範。按照刑法和民法的適應性規定,現在只有兩個途徑解決問題,其一是協商經濟賠償,其二是向法院進行起訴。
事發後,狗主人崔某一家擔心融融一家在不冷靜的情況下有極端舉動,就棄家而走。爲此,警方曾通過迂迴措施告知崔某一家首先應向對方賠情道歉並進行安撫;就刑事部分,警方通過與法院、檢察院的會商,對崔某的處理最終選擇參考兩個法定依據———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過失致人死亡,但從法律角度講,其更多涉及的是民事賠償問題。
9月2日晚19時,離石區公安局最終參照“過失致人死亡”的刑法依據,對狗主人崔某進行了刑事拘留。
狗主人:這兩隻狗平常很聽話
在城關派出所,記者見到了狗主人崔某。57歲的他看上去十分憔悴,介紹整個事情的過程時,他的手一直在顫抖。
崔某介紹說,這兩隻狗是自己的孩子花4000元買回來的,一公一母,家裏其他人平常顧不上餵養,一直是由他帶着的。平常他也愛去附近的廣場扭個秧歌跳個舞,一般也要把狗帶上。這兩隻狗非常聽話,讓它們臥下就臥下,讓跟着人走就跟着人走,讓叼個磚頭什麼的也很準確。平常出門,附近的小孩也會逗逗這兩隻狗,可狗也並不咬,很乖巧。
事發當日,崔某正在當地東義煤氣化公司打工,31日上午去公司時就帶上了狗。上午工作結束後他在公司吃了飯,飯後回家時他在途中的一片荒地裏方便了一下,回去後發現狗不在窩裏了。當時他以爲公司的人把狗留下了,也沒有太擔心,休息了四五十分鐘後,他又跑到院子裏看了看,可狗還沒有回來,他就返回公司去找狗,這才知道出了這樣的慘事。這兩隻狗在平常的餵養過程中,所餵食物主要是剩飯什麼的,一般不喂肉和骨頭。
當地聲音:追究狗主人刑事責任是法律盲點
記者還了解到,8月31日,呂梁市正在召開全市第二次黨代會,狗咬死小孩子這事見報、上網後,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參加呂梁市第二次黨代會的部分代表在非正式場合對此事進行了討論,部分黨代表還在個別分組討論會上,就此事件進行了發言,大家紛紛認爲,狗對社會安全的影響不小,需要進一步規範。
離石區綜合辦案幹警、律師、羣衆等各方討論認爲,就目前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責任追究適應性規定而言,狗(包括其他家養動物)傷人傷到直接致人死亡的程度,以前基本沒有見過,也沒有接觸過,事發後難以定性,正常情況下只能追究養狗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因爲沒有適應性規定很難追究,所以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責任在法律上仍是盲點。事實上,這種僅僅追究養狗(或其他家養動物)監護人的民事責任,一旦有明顯的傷害後果,這與其所擔當的動物監護人的責任不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