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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耀星在接受訊問
曾經的抗擊“非典”功臣羅耀星最近成了媒體爭相報道的熱門人物。這不是因爲他以前的功勞,而是因爲他在5年時間裏,竟然利用手中的權力受賄上千萬元!又一個功臣栽倒在金錢面前,這是偶然還是必然?或者說,案發是由於羅耀星個人的原因還是監管體制的原因?雖然9月1日羅耀星已被廣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但這個問題仍沒有答案。
1同一個人爲何“兩面人生”?
羅耀星,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廣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原所長。在他的頭上,有不少耀眼的光環:在2003年抗擊“非典”工作中,他率先提出了“防非典必先防流感”的有效措施,並向全國推廣。因此,他被廣東省政府授予抗擊“非典”先進個人三等功。他曾多次被衛生部、廣東省衛生廳授予先進個人、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預防工作者等稱號。他還是廣東省免疫預防技術諮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專家組成員等。
還是這個羅耀星,據檢察機關調查和法院審理認定,在任免疫規劃所所長期間,利用掌控着廣東全省的疫苗購買及配送的權力,在5年時間裏受賄1118.5萬元——
2001年7月至2006年2月,羅耀星夥同免疫規劃所疫苗組原組長蔡漢港(另案處理)先後16次收受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阮超禮賄送的302萬元,其中,羅耀星分得182萬元,他還單獨收受阮超禮賄送的2萬元;
2001年7月至2006年4月,羅耀星先後22次收受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駐廣東辦事處主任黃躍暉賄送的364.5萬元;
2001年中秋節前至2006年2月間,羅耀星夥同蔡漢港先後20次收受北京天壇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疫苗經銷商、廣州市健業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經理柯偉川賄送的600萬元,羅耀星分得370萬元,他還單獨收受柯偉川的賄賂款共計17萬元;
2002年9月至2006年2月,羅耀星夥同蔡漢港先後6次收受蘭州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黃竟忠的賄賂款共計260萬元,其中,羅耀星分得155萬元,他還先後三次單獨收受黃竟忠賄送的28萬元。
從抗擊“非典”功臣,到受賄上千萬元的貪官——羅耀星演繹着“兩面人生”,落差如此之大,箇中原因究竟是什麼?也許只有羅耀星自己心裏清楚。
2五年受賄69次爲何神不知鬼不覺?
廣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有一項職能是“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供應、應用效果的監測和評價”,這一職能被羅耀星利用到了極致。換句話說,作爲免疫規劃所所長的羅耀星對廣東全省疫苗的採購、推廣和質量評價“一錘定音”,這也讓其成爲疫苗供應廠家、商家的重點“公關”對象。
羅耀星受賄案主要涉及6名行賄人,除兩名在逃被通緝以外,其餘四人分別是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阮超禮,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廣東辦事處主任黃躍暉,北京天壇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疫苗經銷商、廣州市健業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經理柯偉川和蘭州生物製品研究所廣州辦事處主任黃竟忠。
8月2日,在廣州市中級法院,羅耀星一案公開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7月至2006年4月,羅耀星單獨或夥同蔡漢港,在向上述4家公司採購疫苗時,69次收受鉅額賄賂,其中,羅耀星受賄1118.5萬元。這些犯罪事實,9月1日被法院判決書全部認定。
69次收受賄賂,長達5年時間,幾家行賄公司行賄的時間也有交叉,難道就沒有露出一點蛛絲馬跡?如果說行受賄雙方做得都比較隱蔽(實際情況並不總是這樣,羅耀星和蔡漢港受賄經常是在一起的),那麼,廠商支出的一筆筆鉅額行賄費用又是如何在廠裏走賬的呢?
3功臣犯法能否網開一面?
在8月2日的庭審中,公訴人和羅耀星的辯護律師圍繞羅耀星的功與過進行了一場激烈辯論。
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交了廣東省疾控中心的一份文件,這份文件顯示,羅耀星先後在疾病控制、應急疫情處理、免疫規劃管理、預防用生物製品管理方面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強化了預防接種規範化門診的建設和計劃免疫信息化建設,開創了廣東省免疫規劃工作的新局面。從事計劃免疫工作十多年來,他積累了豐富的免疫防病知識和實踐經驗,在科研方面也取得了多項成果。他先後承擔了多項國家級和省級科研課題,在國家和省級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20餘篇,曾出版《實用社區計劃免疫指南》等專著2部。近幾年,他還先後舉辦了多期國家和省級免疫預防專項知識培訓班,爲廣東省各級疾病控制部門培養了大量業務骨幹。2003年他提出“防非典先防流感”的有效措施,有效減輕了防控“非典”的壓力。鑑於此,廣東省疾病控制中心希望法院對羅耀星從輕或減輕處罰。
公訴人則認爲,羅耀星在抗擊“非典”過程中,立過功、受過獎,這是事實,但他的受賄行爲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功過應該分開,不能相提並論。此外,公訴人認爲,羅耀星犯罪後能自首並退出了贓款,揭發原下屬蔡漢港的受賄事實,屬於有“重大立功表現”,據此提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但是,“立過功”和有“重大立功表現”是兩回事。
廣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法院認爲,羅耀星的行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但鑑於羅耀星有自首情節,並且能主動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因此,法院審理後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0萬元。
4是體制弊端還是監管缺位?
1999年12月27日,廣東省衛生廳向全省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預防用生物製品管理的通知》,規定從2000年開始全省各地的預防用生物製品統一由省疾控中心向生產商定購,在國內率先建立了省疾控中心統管預防制品的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
2000年,廣東省衛生廳又召集所有向廣東供應疫苗的供應商進行座談,內容是:爲規範管理,疫苗供應商以後不能私自出售疫苗,要統一由省疾控中心進行調配,再逐級分配給下面的縣市。採購疫苗的數量、價格、廠家由廣東省預防用生物製品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這個委員會共有13人,羅耀星是13名委員之一,並擔任主任。會上,時任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所長的他,被推薦給各位供應商。疫苗管理權力高度集中爲羅耀星日後受賄埋下了伏筆。羅耀星承認,廣東省疫苗管理體制使疾控中心成爲疫苗進入廣東市場的必經關口。他在庭審中也供認:“因爲我們負責全省的疫苗規劃,廠商必須通過我們規劃所向他們購買疫苗,並通過我們規劃所獲得關於疫苗的最新信息,主要是要通過我們來取得大的經濟利益。”
當年,廣東省在國內率先建立省疾控中心統管預防制品的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時,許多醫學專家都表示贊同。他們認爲,在我國目前的醫學條件下,這種做法很有必要。由於疫苗的保存環境十分嚴格,設立這樣一道“關”來集中配送,有助於保證供應疫苗的質量,避免出現因疫苗安全問題而引起的惡性事件。專家們指出,集中統管、集中配送本身沒有問題,關鍵是在制定這個制度的同時,沒有有力的監管措施。也可以說,監管措施的缺乏讓羅耀星等人鑽了空子。
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指出,廣東省衛生廳這一做法的原意是爲了遏制各級特別是基層防疫站通過非正常渠道購買疫苗,減少他們產生腐敗的可能性,但集中管理後卻又造成了疫苗管理權力的高度集中。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羅耀星案件對疫苗管理體制中的監管措施敲響了警鐘。
“我們也在反思這種體制的利弊。”廣東省衛生廳一位官員表示。但他認爲,“不能因爲一個人而否定整個制度,關鍵還是監督不到位的問題。”看來,一項好的制度在執行時,還應該有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如此,才能杜絕絕對的權力出現,也才能遏制絕對的腐敗發生。
5 “光榮集體”爲何曝出腐敗窩案?
廣東省疾控中心曾經是一個光榮的集體。在抗擊“非典”工作中,由於有出色的表現,2003年,他們被授予“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進基層黨組織”,被廣東省委、省政府授予“抗擊非典模範單位”榮譽稱號。此外,廣東省疾控中心還先後獲得“省模範基層黨組織”、“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連續12年“省直機關文明單位”等多項榮譽。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光榮的集體,今年卻暴露出了系列腐敗窩案,涉案10件10人,涉案金額高達2242萬元。羅耀星案僅系這一系列腐敗案的第一案。除此之外,涉案人還有疫苗組原組長蔡漢港、疫苗組原副組長彭志紅、計財科原科長張振雄和原會計黎玉華,所涉罪名均爲受賄。這也讓廣東省疾控中心這個抗擊“非典”的光榮集體再次被社會廣泛關注。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羅耀星受賄案的案發,對廣東省衛生系統是一場地震。“雖然他只是一個科級幹部,但他一下子收了這麼多錢,令人震驚。”此外,羅耀星案件還帶出了廣州市疾控中心計劃免疫科原科長樑建華等人受賄案。
廣東省疾控中心受賄窩案,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思考:對有功的單位或集體,有關部門爲什麼不加強監管?是因爲它有功,就放鬆了警惕?廣東省疾控中心爲什麼不及早在幹部職工中開展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加強監督制約,提高工作人員抵抗腐蝕的能力?
6省級單位能否聯姻“清源工程”?
由廣州市檢察院和共青團廣州市委聯合發起的“清源工程”,以預防職務犯罪和職業道德教育爲切入點,對青年幹部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法制和廉政勤政教育,促進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防範機制,規範各種公務行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2年至2003年,“清源工程”單位成員35歲以下的青年幹部職務犯罪人數僅佔檢察機關查辦的青年幹部職務犯罪總數的4.78%。2004年和2005年,各成員單位青年幹部發案率爲零。由此可見,對青年幹部加強反腐倡廉教育,確實能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
由此,記者想到,如果“清源工程”這一有效做法能向廣東全省推廣,或者說在廣州地區的廣東省直單位都能加入“清源工程”,那麼,羅耀星的人生或許是另一番景象,廣東省疾控中心受賄窩案也許就不會發生。
我們希望“清源工程”能吸納更多的成員單位,希望能有更多的單位真正重視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真正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讓更多的國家工作人員受到教育,進而停住走向腐敗深淵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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