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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廣受關注的廣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原所長羅耀星受賄一案(本報今年8月3日曾有報道)在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最終認定其的受賄數額為1118.5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這還是法官看在其有自首和退清全部贓款的分上對其減輕處理的結果。
判後,羅耀星猶豫了良久,未表示是否要上訴。
受賄千萬藏匿出租屋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2001年7月?2006年4月間,羅耀星先後擔任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管理科副科長、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所長及廣東省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委員會委員。
期間,羅利用其負責全面工作和主管全省疫苗的推廣、訂購、審核疫苗款的支付、參與決定全省所需疫苗的種類和價格等職務上的便利,在采購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長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北京天壇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的生物制品疫苗的過程中,為疫苗經銷商謀取利益予以關照,多次伙同免疫規劃所疫苗組組長蔡漢港(另案處理)共同收受了疫苗經銷商賄送的款項人民幣共計1162萬元,羅耀星分得其中的人民幣707萬元;此外,羅耀星還單獨收受疫苗經銷商賄送的款項人民幣411.5萬元。
隨後,羅將這些『見不得光』的錢全部藏於海珠區新鴻花園的一出租屋裡,直至被檢察機關搜出。據悉,當時一共搜出1200萬元現金,羅耀星坦稱自己也不知道會有這麼多,只記得每次收到『黑錢』就直接拿到那裡堆起來。
自首退贓得以免死
今年8月2日上午,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羅耀星全部承認了指控,認罪態度相當的好,多次強調其有自首和退清贓款的情節,央求法官輕判。據了解,我國刑法規定,受賄數額在10萬以上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可處死刑。而羅耀星受賄的數額高達1000萬以上,如何定罪量刑?
廣州中院昨日上午9點半作出一審宣判,法官認為羅耀星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達1118.5萬,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他有自首情節,且能主動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可對羅耀星予以減輕處罰,遂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
宣判後,羅耀星的表現非常奇怪。當法官詢問其有否意見,是否上訴時,羅耀星先是低頭思考幾分鍾,非常小聲地說了一聲『上訴』,隨後又改口說『再考慮考慮』。法官便告知他在10天的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上訴,隨後羅耀星被帶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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