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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黨委換屆後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刊登中共濰坊市委組織部課題組的文章說,常委分工負責是地方黨委換屆後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減少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貫徹落實好這些要求,核心和關鍵是“實行常委分工負責”,這是對地方黨委現行領導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的重大改進,是實現地方黨委領導體制科學化、效能化的根本性建設。
文章說,實行常委分工負責,是對原有領導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的改革,必須在繼承以往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按照決策目標、執行責任、考覈監督“三個體系”建設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確保換屆後常委分工負責的有效施行。
一要明確職責分工。按照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目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對地方黨委領導班子的職能進行科學界定,並按照“授權充分、各負其責”的原則,根據每個常委的能力特長,進行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責、權、利相互統一。
同時,從宏觀上明確黨委和政府的不同職責,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黨委領導經濟工作的體制機制和方式。對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大方針政策、工作總體部署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經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決策和管理。對於兼任政府副職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職責定位,應以政府爲主;所分工負責的政府工作,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
二要完善決策機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健全完善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確保決策內容、決策規則、決策程序、決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積極探索票決制等決策方式,不斷提高常委會決策的質量和水平。
三要加強對常委權責運行的監督。探索建立常委分工公示、上級黨委對地方常委經常性考察、常委個人定期向常委會和全委會報告工作,以及推進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對各位常委、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督促他們正確行使權力,認真履行職責,創造出經得起實踐、羣衆和歷史檢驗的政績。
四要正確處理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關係。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項具體制度,二者不能偏廢。凡屬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人事編制、大額度資金使用、重要幹部的任免和獎懲,都要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分管常委必須堅決執行。同時,各位常委既要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大膽工作。又要胸懷全局、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中共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過多帶來職責不明弊端
中共地方黨委換屆前,普遍存在副書記職數過多的問題。以縣(市、區)爲例,有的地方在11名縣(市、區)常委中,就有5名副書記,佔常委總數的45.5%。
副書記職數過多帶來的問題:一是副書記事實上成了黨委班子中的一個領導層次。具體工作中,基本上是常委有事先向分管副書記彙報,然後再向書記或常委會彙報。這雖然有利於減少工作中的失誤,但也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容易使常委產生依賴性,影響主觀能動性的發揮。
二是書記辦公會成了事實上的決策層。黨的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明確規定,書記辦公會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但實際工作中,對重大問題,都是先上書記辦公會,如干部任免討論決定時,有書記、副書記、組織部長、祕書長參加,已經超過了常委會的半數,事實上已主導了常委會的決策。書記辦公會上定下來的事情,再拿到常委會上通過,這樣做不利於調動其他常委的工作積極性。
三是黨政分工不清晰。黨政班子之間分工交叉,工作權限和職責相互重疊。如對農業、政法、宣傳、教育、文化等工作,黨委有副書記或常委分管,政府有副縣市區長分管,既增加了工作層次,又加大了協調難度,出了問題也難以追究責任。通過地方黨委換屆減少副書記職數,可以有效地解決書記辦公會成爲事實上的決策層的問題,解決黨政分工不清、職責不明的問題,充分發揮常委集體領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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