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沙市芙蓉區委原副書記劉強受賄、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劉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人民幣;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萬元人民幣;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二萬元人民幣。
法院還同時判決追繳被告人劉強貪污所得10.6萬元人民幣,發還被害單位;追繳被告人劉強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約139萬元、港幣21.68萬元、美元4000元,來源不明款人民幣191萬餘元、港幣35500元、美元31712.51元、歐元8935.72元,非法所得港幣18892.49元,上繳國庫。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強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劉強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劉強的個人財產及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其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劉強在有關機關主動交代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可認定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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