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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從小流浪的孩子因盜竊汽車被抓後,竟然說不出自己的真實年齡。爲確保被告人應當享有的權益,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了骨齡檢測,確認其已滿16週歲,但未滿18週歲。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以盜竊罪從輕判處該少年有期徒刑8年。據悉,本案頭號人物張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法院查明,2006年2月20日夜,被告人張某爲盜竊他人汽車,讓孫某(另案處理)駕駛出租車帶其先後到南開區水上公園及王頂堤附近鎖定了盜竊目標。翌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於某及郭某、“小四川”(二人均另案處理),在被告人張某指使下,攜帶作案工具搭乘孫某駕駛的出租汽車到達上述地點。被告人劉某及郭某、“小四川”分別進入小區後,先後竊得三名車主停放的桑塔納轎車三輛。當日,被告人張某指揮並夥同被告人於某、張某某等人將兩輛桑塔納3000型轎車轉移至山東省商河縣,然後由被告人韓某聯繫並低價銷售給他人。被告人張某共獲贓款3.1萬元,然後分給韓某500元。經失主報案,公安機關經偵查,將被告人抓獲歸案。
歸案後,被告人劉某稱不知自己年齡,有關部門經測骨齡,認定其年齡已滿16週歲。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瞭解到,被告人劉某自幼離家出走,家庭及社會管教嚴重缺失,法制觀念淡薄,自制力較差,導致其走上了犯罪道路。劉某應真誠反省,深刻接受教訓,走好今後的人生之路。劉某在實施犯罪行爲時未成年,且系初犯,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公民合法財產受損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實施了趁夜深無人之機祕密勘查現場,竊取他人汽車及參與銷贓獲款的行爲,盜竊數額屬於特別巨大,其二人的行爲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於某、張某某、韓某的行爲已分別構成轉移贓物罪和銷售贓物罪。被告人劉某實施犯罪行爲時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屬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悉,本案其他被告人亦被分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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