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凡是在河道、渠道和水庫中毒魚、炸魚、電魚的,都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財物,並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指出,情節嚴重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還禁止在城市供水水庫內從事集約化養殖和餐飲、娛樂、旅遊等活動。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內從事養殖、捕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