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從天津市物價局瞭解到,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履行價格聽證程序,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覈准,決定自2006年9月10日起適當調整本市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即每千瓦時由0.4583元調整爲0.49元,上調3.17分。
具體收費辦法是:對使用“一戶一表”的居民用戶,自2006年9月10日起購買的電量按調整後價格執行;對每月入戶抄表的居民用戶調後價格自2006年10月10日抄見電量起執行。
市物價局要求,各級物價部門要強化市場價格尤其是電力價格的監測和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爲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