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住房交通等事項政府擅作決定可撤銷
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昨天召開。上午的全體會議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的說明,以及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了《北京市信訪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等。下午的分組會議審議了陸昊副市長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報告。
關於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明確11個事項由人大討論決定
昨天,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聽取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草案首次明確規定,對於11個重大事項,政府都應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11個重大事項包括:本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佈局、產業結構調整的重大事項;由市級財政資金投資,並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和資源保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本市環境和資源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及重點專項規劃的制定、執行和變更;本市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人民羣衆普遍關注的本市公用事業、社會保障、住房、交通以及其他重大問題;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的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情況;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與外國地方政府締結友好城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認爲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草案規定,對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市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劉維林說,這次界定的11個重大事項範圍很大也很廣,涉及的領域也比較寬泛,但是這並不會增加人大或者政府的工作負擔,也不會降低工作效率,因爲所有涉及政府應該向人大報告的重大事項,都會在年初由政府工作人員和人大常委會委員共同協商確定,並在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上經過篩選後做最後的確定。
關於精神衛生條例
患者信息應分類報告
【條例】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報告制度。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分類報告和管理系統。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精神病人合理分類。
【解讀】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史炳忠說,精神疾病範圍十分廣泛,不僅包括重性精神疾病,也包括諸如失眠症、輕度抑鬱症、神經官能症等其他精神疾病。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着重監測和管理,記錄其詳細信息;而對其他精神疾病的信息報告可以簡化,目的在於把握其總體趨勢和特點,注重預防。
重性患者須定期訪視
【條例】區、縣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檔案,並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通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定期訪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不是重性的不需要建立檔案。
【解讀】史炳忠說,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要建立檔案,但其他精神疾病危害不大而患者數量巨大,不需要也不可能都建立檔案。另外,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訪視等方面的職責。
重性患者半年內須複覈
【條例】對被診斷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醫療機構應當進行診斷複覈;其他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診斷複覈。診斷複覈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解讀】史炳忠說,醫院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診斷複覈是必要的。而其他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在對診斷有異議時,向醫療機構要求診斷複覈。
法規不應包含司法鑑定
【條例】刪除原條例中“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解讀】史炳忠說,司法鑑定應該是訴訟活動過程中的行爲,此內容不宜在本法規中規定。
重性精神疾病明確定義
【條例】臨牀常見的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和躁鬱症,以及精神活性物質(如阿片類、大麻、麻醉藥、興奮劑、致幻劑等)所致精神障礙。
【解讀】史炳忠說,在原條例中多處出現了“重性精神疾病”這一概念,應當對此加以準確解釋,以利於法規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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